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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既遂是否要求行为人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

发布时间:2013-09-16

庭立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意思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意思,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前提条件,也是要求行为人对既遂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二是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时间条件。三是必须齐备了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构成既遂犯的实质条件。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应以犯罪的不同类型而定,而不能拘泥于一种固定的模式,不同的犯罪,在犯罪构成具体要件的要求上,也不尽相同。例如,结果犯,要求行为人不仅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而危险犯,则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即使严重后果尚未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构成绑架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绑架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儿即通常所称掳人勒赎或者绑票的情况下,则不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而且侵犯被勒索人的财产权利。绑架罪的客体系复杂客体,我国刑法将绑架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体现了立法者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绑架罪只有一个实行行为即绑架行为,勒索财物只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因此,属于行为犯。根据行为犯既遂的标准,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还是出于其他目的或者动机,只要实施并完成了绑架行为,将被绑架人置于自已的实力控制之下,即为绑架罪的既遂。因此,是否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绑架罪犯罪既遂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在绑架他人后,已经勒索到财物,那么应当作为量刑适用从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本案中,丙以乙作为人质绑架到其住处,其目的是为了向甲勒索钱财,后丙出于害怕而给乙10元钱让其坐车回家。在此过程中,虽然丙没有实现其预期的犯罪目的即勒索到钱财,但其将乙绑架到其住处后,又对甲以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甲向其交出50万元,其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绑架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由于绑架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在绑架他人后勒索到财物,因而其行为已属于绑架罪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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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意思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意思,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前提条件,也是要求行为人对既遂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二是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构成犯罪既遂的时间条件。三是必须齐备了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构成既遂犯的实质条件。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应以犯罪的不同类型而定,而不能拘泥于一种固定的模式,不同的犯罪,在犯罪构成具体要件的要求上,也不尽相同。例如,结果犯,要求行为人不仅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而危险犯,则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即使严重后果尚未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构成绑架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绑架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儿即通常所称掳人勒赎或者绑票的情况下,则不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而且侵犯被勒索人的财产权利。绑架罪的客体系复杂客体,我国刑法将绑架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体现了立法者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绑架罪只有一个实行行为即绑架行为,勒索财物只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因此,属于行为犯。根据行为犯既遂的标准,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还是出于其他目的或者动机,只要实施并完成了绑架行为,将被绑架人置于自已的实力控制之下,即为绑架罪的既遂。因此,是否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绑架罪犯罪既遂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在绑架他人后,已经勒索到财物,那么应当作为量刑适用从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本案中,丙以乙作为人质绑架到其住处,其目的是为了向甲勒索钱财,后丙出于害怕而给乙10元钱让其坐车回家。在此过程中,虽然丙没有实现其预期的犯罪目的即勒索到钱财,但其将乙绑架到其住处后,又对甲以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甲向其交出50万元,其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绑架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由于绑架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在绑架他人后勒索到财物,因而其行为已属于绑架罪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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