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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江苏省(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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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开展合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化解企业合规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委、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国际规则,结合律师工作特点,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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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

江苏省《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二条司法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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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

律师会见操作指引(江苏无锡)

为了规范和指导律师的会见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律师会见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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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关于做好破产企业金融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金融事项办理,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提升企业破产处置效果,依法保障金融机构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结合我省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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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公正,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2017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lt;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gt;实施细则》,现公布如下: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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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执行正文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工作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规范我省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诊断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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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故意杀人案件证据审查指引(试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故意杀人案件证据审查指引(试行)文章属性&middot;【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middot;【公布日期】&middot;【字号】&middot;【施行日期】&middot;【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middot;【时效性】&middot;【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故意杀人案件证据审查指引(试行)为全面贯彻&ldquo;证据裁判原则&rdquo;,依法、公正、慎重地办理故意杀人案件,规范故意杀人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确保故意杀人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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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制毒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制毒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02年12月9日)为了统一全省办理毒品、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执法标准,准确适用刑法,有力打击毒品、制毒物品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毒品、制毒物品犯罪的司法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关于毒品犯罪的定罪及量刑第一条根据《刑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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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十六条意见》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十六条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盐中法〔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执行,执行程序,执行,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十六条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以及上级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履行法院执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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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传染病防控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本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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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2020年2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刑事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为加强全省法院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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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江苏省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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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二条司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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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操作指引(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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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关于做好破产企业金融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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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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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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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故意杀人案件证据审查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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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制毒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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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十六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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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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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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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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