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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0年九月十四日)现将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我们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对社会上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仍然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我们一定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决而又准确地打击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以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安定,保障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加强和改善劳教管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劳动教养工作,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需要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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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医发〔201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工商局、保监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工商局: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会议精神,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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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政委[2013]2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孟建柱、郭声琨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依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作如下规定。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二、侦查机关移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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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近年来,海外各种录音录像制品(包括唱片、盒式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通过多种渠道流入国内,其中有许多内容是黄色下流甚至反动的。这些录音录像制品的流传,严重地腐蚀着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的思想,对我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十分有害。尤其严重的是,在这类录音录像制品中,除从海外流入的以外,还有国内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复制、转录的,或一些单位同外商合作在内地复制生产和销售的。为了坚决制止这种有害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流传,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加强录音录像制品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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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7月17日)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迅速扩大,外汇收支额日益增加。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外汇管理工作,一九七九年三月成立了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一九八0年十二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这对于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的事实证明,在外汇收支活动中,不但同样存在着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而且斗争更为复杂、严重。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断滋长资本主义经营思想,不顾整体利益,随意违反国家的外汇管理法令和规定,进行逃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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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发〔1982〕45号)当前,许多地方再次出现了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并且,这股风还在继续蔓延扩大。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有关的党、政领导机关,对违法毁林事件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打击不力,有的甚至不抓不管,听之任之。必须使同志们明白,当前,森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增拨抚育基金、控制采伐计划、调整购销价格等问题,有的还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林区群众生活还有一些实际困难等等,这些都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一一加以解决。但是,这需要相当的时间。而对当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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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外汇方面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中发(1982)35号)、一九八五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和一九八六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国发(1986)1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既要坚持法律的严肃性,认真予以查处,又要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对外汇政策也要前后加以照应。为此,对一九八六年国发(1986)18号文件以前发生的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买卖外汇的问题,提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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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通字[1986]25号1986年5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统战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政法机关对所经办的案件进行了大规模的复查,平反纠正了大量冤假错案,特别是在落实党的干部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统战政策和侨务政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很不平衡。有些地区对中办发〔1983〕9号、〔1984〕32号文件贯彻不够得力,工作较被动,因而还有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没有得到平反纠正。按照中央关于在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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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4日组通字(1986)4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6〕6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文件中关于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规定,在执行中标准不好掌握;已经制定实施办法的地区和部门规定的标准不一,有宽有严,也引起一些矛盾。因此,各地区、各部门普遍要求作出全国统一的规定。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的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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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1987]20号1987年6月30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南方集体林区进行了一些改革,林区经济进一步活跃,林农生活有所改善。但是,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近一、二年来,超量采伐普遍存在,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严格和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特作如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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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发[1987]9号)近年来,在我们对外经济活动中,封建社会、资本主义世界司空见惯的受贿、索贿的丑恶行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滋长蔓延。此种状况,已引起党内外、国内外的强烈不满。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反映情况,揭露问题。这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严厉查处受贿,特别是索贿这类寡廉鲜耻、违法乱纪的行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给我国经济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大多数共产党员竭诚奉公,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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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江苏省纪委:你们7月13日、8月12日给中央纪委的电报、报告收悉。电报、报告请示在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坚决查处共产党员索贿问题的决定》(中纪发[1987]9号)中提出的几个问题。在此前后,其他一些地区和部门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这一《决定》主要是针对近几年来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活动中一些党员和党员干部的受贿,特别是索贿问题作出的。它的基本精神同样适用于处理对内经济交往活动中的索贿受贿问题。二、对今年7月4日《决定》公布前和公布后共产党员发生的索贿、受贿问题,在处理时要有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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