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苏省纪委:
你们7月13日、8月12日给中央纪委的电报、报告收悉。电报、报告请示在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坚决查处共产党员索贿问题的决定》(中纪发[1987]9号)中提出的几个问题。在此前后,其他一些地区和部门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这一《决定》主要是针对近几年来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活动中一些党员和党员干部的受贿,特别是索贿问题作出的。它的基本精神同样适用于处理对内经济交往活动中的索贿受贿问题。
二、对今年7月4日《决定》公布前和公布后共产党员发生的索贿、受贿问题,在处理时要有所区别。对《决定》公布前发生的这类问题,原则上按原有规定处理。《决定》强调“必须主动交待问题”,这只是作为是否给予党纪处分或给予什么党纪处分的一个因素。对《决定》公布后,共产党员再有索贿行为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开除出党。对虽不属索贿而是接受贿赂的,也必须从严处理。
三、《决定》中所说“正常的‘回扣’”指的是对外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对回扣问题,国务院办公厅[1986]43号文件《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在国际贸易等活动中根据国际惯例收取的回扣,必须按照财经制度全部列入单位收入,不准归个人所有。”对于国内经济活动中的“回扣”问题,国务院早在[1981]114号文件中就指出:“一切社会主义的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之间的购销活动,一律禁止提取‘回报’。过去实际上存在的提取‘回扣’的作法,要立即废除”。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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