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3月13日冀公法[2016]23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部署,切实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受案立案环节流程管控和监督管理,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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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由于机构改革和相关人员工作变动,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发生变动,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打击传销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全市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现对廊坊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组长:贾永清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王金水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成员:胡志福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加臣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李万鹏市工商局局长钱玉民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调研员马壮市委外宣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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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8号)精神,决定建立我省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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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
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15修正)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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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联合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环[2014]7号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联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省环境保护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制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2014年8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联合执法工作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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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3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9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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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试行)》(2013年10月15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河北省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现就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第一章总则一、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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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试行)》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河北省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现就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第一章总则一、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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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冀高法[2013]73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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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2013年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2013年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9日邯郸市2013年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为深入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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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5篇二、个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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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联席会议纪要》(2013年1月31日)为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在省委与政法委召集下,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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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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