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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暂行规定(2002年9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4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9日发布。川高法[2002]2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下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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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认定、处置等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川高法〔2017〕86号2017年3月8日)为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置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裁判文书表述,提高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涉案财物的认定第一条【涉案财物的范围】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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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涉案财物查封、冻结、扣押工作的规定(试行)(2017年3月7日)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涉案财物查封、冻结、扣押工作,保障刑事审判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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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人出庭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3月18日)人民法院庭审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依法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在申请、通知鉴定人的程序,明确鉴定人参与庭审的权利、义务,给予鉴定人出庭的地位、待遇、报酬等方面的操作,都直接影响庭审效果。为适应庭审方式改革,规范鉴定人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刑事案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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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70种犯罪)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40万)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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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上)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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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执行标准(川高法[2004]330号2004年9月16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9号《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执行标准通知如下:一、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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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有关犯罪预备问题的意见(2001年12月27日川高法(2001)32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法惩处贩卖毒品犯罪预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有关犯罪预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毒品犯罪预备行为是指贩卖毒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二、有下来行为之一的,应以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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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9年1月1日)公用电信设施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是我国《刑法》保护的特殊对象。公用电信畅通、安全运行,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为了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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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高法[2005]363号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法律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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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运输毒品,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问题的答复川高法[2001]155号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运输毒品罪能否适用刑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二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贩卖毒品不能包括走私、运输毒品。因此,对已满14周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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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答复(川高法[2003]188号2003年5月21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我院川高法[2002]261号《关于刑事案件涉及立功的“协助”行为应如何认定的答复》下发后,一些法院对“协助行为”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歧义,经我们再次研究,现答复如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施了如提供姓名、住址、代路指认、引诱、帮助控制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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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华 2024/12/26 18:55
张志华 2024/12/26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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