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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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各市场参与主体:为了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现将私募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为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应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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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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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解投资基金业务纠纷,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基金业协会通过说服、疏导、调和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投资基金业务纠纷的活动。第三条基金业协会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不因调解而影响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第四条基金业协会调解专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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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5月29日,深交所公开发布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私募投资基金”),可作为合格投资者,进入交易所市场,参与深交所所有上市及挂牌固定收益产品的交易。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对相关情况接受记者采访,以下为采访的主要内容:1、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可以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参与固定收益产品交易?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在深交所进行固定收益产品交易,固定收益产品包括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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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交易场所(以下统称“交易场所”)开展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以下简称“份额转让”),规范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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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转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报价系统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符合相关业务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及《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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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投资基金业投诉处理工作,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业协会处理投资者、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投诉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基金业协会就投资基金自律管理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工作。第三条基金业协会建立投诉处理监督工作制度,指派专人负责投诉处理事务。第四条基金业协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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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促进场外证券业务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外证券业务:(一)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二)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三)场外证券业务的技术系统、登记、托管与结算、第三方接口等后台和技术服务外包业务;(四)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五)场外证券中间介绍;(六)场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七)场外证券财务顾问业务;(八)场外证券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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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自律检查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资基金相关执业情况,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情况进行自律检查。第三条自律检查可以采用非现场检查形式,也可采用现场检查形式。基金业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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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现就落实《暂行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暂行规定》的要求,依法合规设立、运作资产管理计划,并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要求,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报送监测信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暂行规定》。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和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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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设立、运作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所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是指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产生投资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但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且该比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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