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现就落实《暂行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暂行规定》的要求,依法合规设立、运作资产管理计划,并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要求,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报送监测信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暂行规定》。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和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风险管控机制以及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选聘符合《暂行规定》规定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签订委托协议,并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材料中进行充分披露。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时,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第三方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三、基金业协会将按规定做好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测等日常工作,对发现违反《暂行规定》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
四、本通知自《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施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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