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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方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结算等业务。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立证券账户须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办理。第四条托管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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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便于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证券登记结算等业务。第三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通过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投资者可按一个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各开立一个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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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部分投资于非期货类品种的,全部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期货公司、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签订三方合同。现就协会2012年9月27日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未涉及的托管事项进行补充规定,期货公司应根据《合同指引》与本规定的要求制定资产管理合同文本。一、客户委托资产交由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的,期货公司、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共同签订书面的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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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集合计划业务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财富管理产品电子签名合同(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的管理,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订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见附件一)及相关协议文本(见附件二至附件五),现正式对外发布,请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一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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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是指经证券公司聘用的第三方机构为其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投资策略和研究咨询等专业服务,辅助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做出投资决策。二、证券公司在签订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协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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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23日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工作,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三)参加过2003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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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便于基金管理公司接受资产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业务。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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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0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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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0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五)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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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开展一、本通知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禁止通过证券公司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征询函或投资建议书,委托人回复对投资事项无异议的形式开展本通知规定的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二、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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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现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十四、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第四条中“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修改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基金行业人员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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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2日证监会公告【2012】15号)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简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禁止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二、基金从业人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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