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部分投资于非期货类品种的,全部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期货公司、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签订三方合同。现就协会2012年9月27日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未涉及的托管事项进行补充规定,期货公司应根据《合同指引》与本规定的要求制定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一、客户委托资产交由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的,期货公司、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共同签订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二、合同应载明托管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三、合同应载明托管机构的声明与承诺,至少应当包括:
(一)托管机构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二)托管机构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合同应载明托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管机构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保管客户委托资产;
2.收取托管费。
(二)托管机构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开设托管账户,确保客户委托资产与托管机构自有资产及其他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
2.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3.根据期货公司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等事宜;
4.监督期货公司的投资行为,发现期货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期货公司改正;期货公司未能改正或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5.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向期货公司提供客户委托资产信息;
6.保守期货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7.按照规定保存相关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五、在《合同指引》的基础上,合同载明客户的义务还应当包括: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费。
六、在《合同指引》的基础上,合同载明期货公司的义务还应当包括:接受和配合托管机构对委托资产有关投资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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