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是指经证券公司聘用的第三方机构为其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投资策略和研究咨询等专业服务,辅助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做出投资决策。
二、证券公司在签订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协议前,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制定聘用第三方机构的公司制度,明确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的资质条件和遴选规程,聘用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等资格,或者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受证监会监督指导的行业协会会员资格。
三、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费用或业绩报酬的收取和分配方式等,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及合规总监应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出具审查意见。
在集合计划管理合同中,证券公司应充分披露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情况、集合计划的管理方式,并对管理人与第三方机构的责任等进行约定;在集合计划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产品推介材料中,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和说明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特定风险等。
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有效防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及其管理的其他产品之间发生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证券公司不得聘用第三方机构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应当承担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最终管理责任。
六、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在申请集合计划设立备案时,除应当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提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第三方机构具有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等资格,或者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受证监会监督指导的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明材料(首次备案报送);
(二)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协议;
(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及合规总监的审查意见;
(四)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中建立的防范利益冲突机制的情况说明;
(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证券公司已提交的涉及聘用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集合计划,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测中心提交上述备案材料。
七、证券公司在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场监测中心报告。
联 系 人:刘宇铭 陈艺成联系电话: 010-66290923、66290912
电子邮件:liuym@sac.net.cn、chenyc@sac.net.cn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候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B座806室 (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一三年六月七日
附件:规范聘用第三方机构的通知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3]104号
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是指经证券公司聘用的第三方机构为其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投资策略和研究咨询等专业服务,辅助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做出投资决策。
二、证券公司在签订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协议前,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制定聘用第三方机构的公司制度,明确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的资质条件和遴选规程,聘用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等资格,或者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受证监会监督指导的行业协会会员资格。
三、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费用或业绩报酬的收取和分配方式等,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及合规总监应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出具审查意见。
在集合计划管理合同中,证券公司应充分披露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情况、集合计划的管理方式,并对管理人与第三方机构的责任等进行约定;在集合计划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产品推介材料中,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和说明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特定风险等。
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有效防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及其管理的其他产品之间发生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证券公司不得聘用第三方机构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应当承担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最终管理责任。
六、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在申请集合计划设立备案时,除应当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提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第三方机构具有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等资格,或者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受证监会监督指导的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明材料(首次备案报送);
(二)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协议;
(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及合规总监的审查意见;
(四)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中建立的防范利益冲突机制的情况说明;
(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证券公司已提交的涉及聘用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集合计划,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测中心提交上述备案材料。
七、证券公司在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场监测中心报告。
联 系 人:刘宇铭 陈艺成
联系电话: 010-66290923、66290912
电子邮件:liuym@sac.net.cn、chenyc@sac.net.cn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候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B座806室 (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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