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2009年4月26日)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维护两岸交流秩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与联系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一、合作事项双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相互提供以下协助:(一)共同打击犯罪;(二)送达文书;(三)调查取证;(四)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五)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六)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二、业务交流双方同意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定期工作会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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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2009年4月26日)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维护两岸交流秩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与联系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一、合作事项双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相互提供以下协助:(一)共同打击犯罪;(二)送达文书;(三)调查取证;(四)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五)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六)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二、业务交流双方同意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定期工作会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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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09]280号)近期,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少数地方连续发生了多起暴力抗拒执行事件,造成执行严重受阻、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抗拒执行、群众法治观念淡薄等外部原因,也有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准备工作不充分、不讲究工作策略、执行方式方法简单、对紧急情况应对不当等内部原因。为了减少和避免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护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执行秩序,现紧急通知如下: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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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09]280号)近期,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少数地方连续发生了多起暴力抗拒执行事件,造成执行严重受阻、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抗拒执行、群众法治观念淡薄等外部原因,也有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准备工作不充分、不讲究工作策略、执行方式方法简单、对紧急情况应对不当等内部原因。为了减少和避免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护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执行秩序,现紧急通知如下: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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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2009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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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严厉打击偷盗破坏农用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09]3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公安局、水利局、电力工业局:近段时期,我省部分地方农用电机、水泵、电线、变压器、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等设施屡遭偷盗、破坏、直接影响农业生产正常开展。为切实加强财产保护,给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创造良好环境,现就打击偷盗破坏农用设施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各级农业、公安、水利、电力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农用设施的重要性、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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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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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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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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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2009年1月8日法发[2009]2号)第一条为了严肃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确保“五个严禁”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第三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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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法发[2009]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月8日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2009年1月8日起施行)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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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2009年1月8日法发[2009]2号)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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