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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严厉打击偷盗破坏农用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26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严厉打击偷盗破坏农用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9]37号)


各市、 县(市、区)农业局、公安局、水利局、电力工业局:

近段时期,我省部分地方农用电机、水泵、电线、变压器、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等设施屡遭偷盗、破坏、直接影响农业生产正常开展。为切实加强财产保护,给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创造良好环境,现就打击偷盗破坏农用设施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各级农业、公安、水利、电力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农用设施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打击偷盗、破坏农用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用设施监管,使用单位落实专人管理,健全管理制度。

二、齐抓共管,严厉打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日常巡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偷盗、破坏农用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公安部门要同农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研究制定打击方案,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举报有功的,要给予奖励;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长抓不懈。要结合农村普法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标语、有线电视、广播、黑板报等多种渠道,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水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户和外来人员的法制意识,形成人人爱护、人人保护农业设施的良好社会风气。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农业用设施销赃源头监管,落实防止农业设施偷窃、破坏具体措施,研究制订农业设施保护长效机制,切实杜绝盗窃 、破坏农业设施行为的发生。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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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专发[2009]37号)


各市、 县(市、区)农业局、公安局、水利局、电力工业局:

近段时期,我省部分地方农用电机、水泵、电线、变压器、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等设施屡遭偷盗、破坏、直接影响农业生产正常开展。为切实加强财产保护,给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创造良好环境,现就打击偷盗破坏农用设施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各级农业、公安、水利、电力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农用设施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打击偷盗、破坏农用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用设施监管,使用单位落实专人管理,健全管理制度。

二、齐抓共管,严厉打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日常巡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偷盗、破坏农用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公安部门要同农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研究制定打击方案,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举报有功的,要给予奖励;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长抓不懈。要结合农村普法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标语、有线电视、广播、黑板报等多种渠道,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水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户和外来人员的法制意识,形成人人爱护、人人保护农业设施的良好社会风气。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农业用设施销赃源头监管,落实防止农业设施偷窃、破坏具体措施,研究制订农业设施保护长效机制,切实杜绝盗窃 、破坏农业设施行为的发生。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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