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0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失效)(1991年4月8日高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印发各地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附: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4月2日第七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强制措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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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3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16号《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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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已失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199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第五十九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一、免予起诉的根据和原则第一条为依法使人民检查院免予起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查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终止刑事诉讼的刑事决定,一经公开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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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199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第五十九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一、免予起诉的根据和原则第一条为依法使人民检查院免予起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查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终止刑事诉讼的刑事决定,一经公开宣布,即发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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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199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第五十九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一、免予起诉的根据和原则第一条为依法使人民检查院免予起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查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终止刑事诉讼的刑事决定,一经公开宣布,即发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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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199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第五十九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一、免予起诉的根据和原则第一条为依法使人民检查院免予起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查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终止刑事诉讼的刑事决定,一经公开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条对贪污、受贿案件的被告人免予起诉是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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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已失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199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第五十九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一、免予起诉的根据和原则第一条为依法使人民检查院免予起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查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终止刑事诉讼的刑事决定,一经公开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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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可否加重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1991年2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4号《关于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可否直接加重刑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的,不宜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直接加重刑罚。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可否直接加重刑罚问题的请示([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在审理共同犯罪的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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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1991年1月26日印发法(研)发(199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少年罪犯,保障无罪的少年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审判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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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1991年1月26日印发法(研)发(1991)3号)(已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少年罪犯,保障无罪的少年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审判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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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1991年1月25日高检发刑字<199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暂行规定》经我院第七届第五十六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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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1
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1991年1月8日)一九八八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各地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普遍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在加强管理、拯救濒危物种、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当前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仍然相当严重。一些地方的领导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不够重视、乱捕滥猎珍稀野生动物的案件屡屡发生,非法经营和倒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多。有的地方犯罪分子结伙作案,黑市交易猖獗,大量违法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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