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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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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

中央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关于《抓紧打击刑事犯罪的有利时机推动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的通知

中央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关于抓紧打击刑事犯罪的有利时机推动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中文明〔1983〕5号)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已经取得初步胜利,正气不断上升,歪风邪气正在下降,社会治安、社会秩序已有了明显的好转。目前斗争还在深入发展,形势很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扎扎实实地从各方面加强综合治理的工作,推动社会风气有更快、更大的好转。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转变社会风气是性质不同,但又互有影响、互相关联的两件事。前者属于政治领域的阶级斗争,是一场敌我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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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管改造场所卫生防疫和防寒情况的检察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管改造场所卫生防疫和防寒情况的检察的通知(1983年10年17日(83)高检三函第7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随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全面开展,各地监管改造场所关押人员普遍增多,有些地方出现了超饱和关押的情况,由于关押场所卫生条件差、管教人员少,以致有的单位发生痢疾、疥癣、红眼病等传染性疾病,来势快,发病率高,有的干警也被传染上。这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不利,也对社会影响不好。现在冬季又将来临,特别是寒冷地区更需及早采取防寒防冻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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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已失效)(1983年9月26日(83)高检二函第12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现将高检院二厅整理的《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转发给你们参考。从各地检察院办理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粮食系统贪污犯罪确实十分严重,对四化建设危害极大,希望各地检察院在办理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中,注意查处粮食系统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和经验,应及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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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1983年9月20日[1983]法研字第18号)一、问: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但罪行特别严重的人,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内蒙、福建、江苏、北京、江西、河南)答:仍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问: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未判处死刑、而判处死缓的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现已满十八岁,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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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的批复(已失效)(1983年9月10日(83)高检一函字第34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83)云检研字第3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央<1983>第31号《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中的指示精神,对刑事犯罪分子的处理,仍然要依法办事,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因此出庭支持公诉案件的范围也应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对于被告人中有辩护人的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对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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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已失效)(1983年9月7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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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已失效)(1983年9月7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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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修正)(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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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了迅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决定:一、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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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1983年8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3年8月12日鄂法研字(83)第19号对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的请示》已收悉。我们同意你院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即:对被错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间“脱逃”的行为,可不以脱逃论罪判刑;但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判刑;对被错判已服刑的日期与后来犯罪所判处的刑期不宜折抵,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附: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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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8

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司法[1993]010号1993年8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之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参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与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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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已失效)(1983年8月16日[83]法研字第15号)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在最近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有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提出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及时就地惩处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经共同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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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关于《抓紧打击刑事犯罪的有利时机推动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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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管改造场所卫生防疫和防寒情况的检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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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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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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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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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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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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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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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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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脱逃”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否与后判刑期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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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8

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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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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