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3-08-25

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1993]010号 1993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之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参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与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研究所)联系。

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领域部级科研课题的管理,参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作出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为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课题的范围包括在预防犯罪、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三个领域所进行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和与国外同专业的比较研究。今后拟依据此研究范围,定期发布年度的和中长期的课题指南确定各个时期具体的研究内容。

第四条 司法部成立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部级科研课题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担任组长,由部劳改局、劳教局、法规司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和计财司派人共同组成。其职责是负责预防犯罪、劳改、劳教三个领域部级科研课题的宏观规划与领导。领导小组下设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部级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委会由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主任由领导小组任命。评委由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为二年。评委会负责部级科研课题的评审立项和成果鉴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及其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司法部建立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部级科研课题基金制度,资助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部级科研课题实行分类立项、分级管理。分类立项指部级科研课题分重点和一般两种,分别申报立项。分级管理指经部评委会统一审批立项的两类课题,实行两级管理:凡部级重点课题和部机关、部直属单位(含部直属院校)申报的部级的一般课题由部评委会直接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省属院校)申报的部级一般课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代为管理。

 第二章 申报、评审、批准程序


第六条 申报部级科研课题项目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要符合司法部发布的中长期与年度科研课题指南的要求。部级中长期科研课题指南一般3、5年发布一次,年度科研课题指南一年发布一次。申请人应在指南范围内选题。

第七条 部级科研课题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 件:

(一)拥护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司法行政系统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副处以上职务。未达到此职级的青年干警,需由两名同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同专业行政正处级以上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三)多人参加研究的课题组申请人,应是该课题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担任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选定课题后应精心设计论证。设计和论证主要包括:本课题国内外研究概况,拟研究的主要问题,要突破的难点,研究方法,学术意义,预期效益以及申请人完成本课题的条 件,实施本课题所需的补助性经费预算。

第九条 申报人应按《司法部部级科研课题申请书》所列的各项栏目认真填写。填写和提交申请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申请人应在课题申请书上签名后上报。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课题申请,评委会不予受理。

(二)申请中长期科研课题和年度科研课题的受理期为3个月,过期评委会不予受理。

(三)如实、认真地填写部级科研课题申请书的各个栏目,不得缺项。

(四)申请人应按规定随科研课题申请书同时邮寄科研课题评审补偿费。

第十条 部评委会根据下列标准对申请科研课题进行评审:

(一)对建立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预防犯罪和劳改劳教学科理论体系有新的学术价值和贡献。

(二)对预防犯罪和劳改劳教的实际工作有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三)为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论证。

(四)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有利于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

(五)论证充分,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任务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

第十一条 评委会应本着坚持标准,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遇有与评委和工作人员本人有关的课题应当回避。审批工作要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评委会评审必须有2/3以上评委到会。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到会评委2/3以上的多数通过。评审通过的科研课题,由评委会主任在评审表内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部级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委会通过的科研课题进行汇总分析,对资助金额进行综合平衡。在资助总金额范围内提出资助额度的调整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经上述程序批准立项后,部级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科研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下达《部级科研课题任务书》,课题负责人按通知书要求办理立项手续。

 第三章 检查、鉴定和验收


第十五条 为加强和完善部级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实现科研规划,部评委会必须认真做好已批准的部级科研课题的检查、鉴定、验收工作。经正式办理立项手续的部级科研课题具有约束力。课题申请人(含课题的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各项职责,积极进行研究工作,不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更改课题。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的组织工作,所在单位对课题承担担保责任。部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管辖范围内的部级科研课题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课题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订的计划、课题设计进行。

(二)课题负责人是否按规定领导和参加研究工作。

(三)经费使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对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部、省两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部、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课题执行、经费使用和课题管理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检查;通报执行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进行批评处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应及时向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一)课题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如出国、患病、死亡或工作调动)不能继续主持和参加研究工作。

(二)由于特殊原因提出修改、变更、终止课题。

(三)课题负责人不能胜任所承担的任务,不具备继续研究的条 件。

第二十条 已获批准的部级科研课题,不允许出现下列情况:

(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变更、终止课题协议,更换课题负责人。

(二)违背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把课题资助经费挪用,或有违法行为。

(三)违反实事求是原则,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四)干扰课题研究工作正常进行,对课题不予管理,放任自流。

(五)拒绝检查监督或不按要求报送阶段性情况和最终成果。

第二十一条 为评估部级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意义,课题在最终研究成果完成时要进行鉴定。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的标志是,在报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出版发行的专著,以及报送的内部调研报告、重要资料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完成后一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在总结课题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填写《课题总结审批书》(以下简称《总结审批书》),报部评委会鉴定。

第二十三条 鉴定工作由部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重点课题由部评委会承担;一般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鉴定,报部评委会审批。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一)研究成果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

(二)是否达到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三)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四)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

(五)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水平和综合效益如何。

(六)尚存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如课题鉴定未被通过,可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补充调查、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鉴定仍不合格者,按课题未完成处理,经部课题评委会研究予以撤销,并视情况要求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课题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违背本办法第十九条 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纠正;缓拨、减拨或停拨课题余款;返回或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课题经费;撤销课题或撤换负责人;取消或限制以后的课题申请资格处罚。

 第四章 成果的推广与评奖


第二十五条 经过鉴定的部级科研课题成果,部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推广和应用。

(一)受部科研课题评委会验收的科研成果享有司法部“中长期规划”或“某年度”部级科研课题的荣誉。

(二)对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和管理科学化,对制定政策、法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科研成果,应由部、省两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应决策和管理机关推荐,促进其采纳应用。

(三)对具有较大理论价值的研究成果,部、省两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主动与有关出版部门联系推荐出版,并尽量予以资助。

(四)部、省两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评奖活动,奖励科学研究课题的优秀成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司法部建立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基金制度,筹集部级课题的专项经费。部、省两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费的管理。基金经费来源渠道为:劳改、劳教单位资助的方式集资和部科研事业费中调拨一部分。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部级科研课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费。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该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该课题研究所需资料的购买和复印。

(二)调研差旅费补助。

(三)小型会议费补助: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必要的小型会议费,如研讨会,审稿会,评委会和成果鉴定会的会议费。

(四)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补助费。

科研课题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课题负责人单位的财务部门代为管理,进行监督,并按5%提取管理费。

科研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课题完成后应向部、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结算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据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3-08-25

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1993]010号 1993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之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参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与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研究所)联系。

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领域部级科研课题的管理,参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作出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为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课题的范围包括在预防犯罪、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三个领域所进行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和与国外同专业的比较研究。今后拟依据此研究范围,定期发布年度的和中长期的课题指南确定各个时期具体的研究内容。

第四条 司法部成立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部级科研课题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担任组长,由部劳改局、劳教局、法规司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和计财司派人共同组成。其职责是负责预防犯罪、劳改、劳教三个领域部级科研课题的宏观规划与领导。领导小组下设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部级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委会由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主任由领导小组任命。评委由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为二年。评委会负责部级科研课题的评审立项和成果鉴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及其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司法部建立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部级科研课题基金制度,资助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部级科研课题实行分类立项、分级管理。分类立项指部级科研课题分重点和一般两种,分别申报立项。分级管理指经部评委会统一审批立项的两类课题,实行两级管理:凡部级重点课题和部机关、部直属单位(含部直属院校)申报的部级的一般课题由部评委会直接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省属院校)申报的部级一般课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代为管理。

 第二章 申报、评审、批准程序


第六条 申报部级科研课题项目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要符合司法部发布的中长期与年度科研课题指南的要求。部级中长期科研课题指南一般3、5年发布一次,年度科研课题指南一年发布一次。申请人应在指南范围内选题。

第七条 部级科研课题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 件:

(一)拥护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司法行政系统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副处以上职务。未达到此职级的青年干警,需由两名同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同专业行政正处级以上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三)多人参加研究的课题组申请人,应是该课题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担任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选定课题后应精心设计论证。设计和论证主要包括:本课题国内外研究概况,拟研究的主要问题,要突破的难点,研究方法,学术意义,预期效益以及申请人完成本课题的条 件,实施本课题所需的补助性经费预算。

第九条 申报人应按《司法部部级科研课题申请书》所列的各项栏目认真填写。填写和提交申请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申请人应在课题申请书上签名后上报。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课题申请,评委会不予受理。

(二)申请中长期科研课题和年度科研课题的受理期为3个月,过期评委会不予受理。

(三)如实、认真地填写部级科研课题申请书的各个栏目,不得缺项。

(四)申请人应按规定随科研课题申请书同时邮寄科研课题评审补偿费。

第十条 部评委会根据下列标准对申请科研课题进行评审:

(一)对建立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预防犯罪和劳改劳教学科理论体系有新的学术价值和贡献。

(二)对预防犯罪和劳改劳教的实际工作有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三)为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论证。

(四)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有利于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

(五)论证充分,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任务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

第十一条 评委会应本着坚持标准,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遇有与评委和工作人员本人有关的课题应当回避。审批工作要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评委会评审必须有2/3以上评委到会。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到会评委2/3以上的多数通过。评审通过的科研课题,由评委会主任在评审表内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部级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委会通过的科研课题进行汇总分析,对资助金额进行综合平衡。在资助总金额范围内提出资助额度的调整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经上述程序批准立项后,部级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科研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下达《部级科研课题任务书》,课题负责人按通知书要求办理立项手续。

 第三章 检查、鉴定和验收


第十五条 为加强和完善部级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实现科研规划,部评委会必须认真做好已批准的部级科研课题的检查、鉴定、验收工作。经正式办理立项手续的部级科研课题具有约束力。课题申请人(含课题的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各项职责,积极进行研究工作,不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更改课题。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的组织工作,所在单位对课题承担担保责任。部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管辖范围内的部级科研课题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课题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订的计划、课题设计进行。

(二)课题负责人是否按规定领导和参加研究工作。

(三)经费使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对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部、省两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部、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课题执行、经费使用和课题管理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检查;通报执行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进行批评处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应及时向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一)课题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如出国、患病、死亡或工作调动)不能继续主持和参加研究工作。

(二)由于特殊原因提出修改、变更、终止课题。

(三)课题负责人不能胜任所承担的任务,不具备继续研究的条 件。

第二十条 已获批准的部级科研课题,不允许出现下列情况:

(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变更、终止课题协议,更换课题负责人。

(二)违背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把课题资助经费挪用,或有违法行为。

(三)违反实事求是原则,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四)干扰课题研究工作正常进行,对课题不予管理,放任自流。

(五)拒绝检查监督或不按要求报送阶段性情况和最终成果。

第二十一条 为评估部级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意义,课题在最终研究成果完成时要进行鉴定。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的标志是,在报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出版发行的专著,以及报送的内部调研报告、重要资料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完成后一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在总结课题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填写《课题总结审批书》(以下简称《总结审批书》),报部评委会鉴定。

第二十三条 鉴定工作由部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重点课题由部评委会承担;一般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鉴定,报部评委会审批。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一)研究成果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

(二)是否达到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三)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四)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

(五)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水平和综合效益如何。

(六)尚存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如课题鉴定未被通过,可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补充调查、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鉴定仍不合格者,按课题未完成处理,经部课题评委会研究予以撤销,并视情况要求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课题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违背本办法第十九条 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纠正;缓拨、减拨或停拨课题余款;返回或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课题经费;撤销课题或撤换负责人;取消或限制以后的课题申请资格处罚。

 第四章 成果的推广与评奖


第二十五条 经过鉴定的部级科研课题成果,部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推广和应用。

(一)受部科研课题评委会验收的科研成果享有司法部“中长期规划”或“某年度”部级科研课题的荣誉。

(二)对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和管理科学化,对制定政策、法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科研成果,应由部、省两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应决策和管理机关推荐,促进其采纳应用。

(三)对具有较大理论价值的研究成果,部、省两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主动与有关出版部门联系推荐出版,并尽量予以资助。

(四)部、省两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评奖活动,奖励科学研究课题的优秀成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司法部建立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基金制度,筹集部级课题的专项经费。部、省两级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费的管理。基金经费来源渠道为:劳改、劳教单位资助的方式集资和部科研事业费中调拨一部分。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部级科研课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费。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该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该课题研究所需资料的购买和复印。

(二)调研差旅费补助。

(三)小型会议费补助: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必要的小型会议费,如研讨会,审稿会,评委会和成果鉴定会的会议费。

(四)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补助费。

科研课题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课题负责人单位的财务部门代为管理,进行监督,并按5%提取管理费。

科研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课题完成后应向部、省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结算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据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