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
为进一步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农业农村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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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鄂高法发〔2012〕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襄樊铁路运输法院、襄樊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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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湖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全省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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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全省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意见。一、提高政治站位,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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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切实解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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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学习宣传应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法律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侦查正文关于学习宣传应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法律指引》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为进一步深化执法公开,规范执法办案,保障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诉讼参与人权利,深入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省公安厅梳理汇编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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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鄂公安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正文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鄂公安规[2014]1号各市、州、县公安局:现将《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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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诉讼活动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司法鉴定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执业许可、回避、保密、时期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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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2
湖北省禁止假冒伪劣和走私卷烟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湖北省禁止假冒伪劣和走私卷烟的规定》已经1995年11月2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日湖北省禁止假冒伪劣和走私卷烟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卷烟和非法运销走私卷烟活动,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假冒伪劣卷烟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生产的卷烟;不符合产品设计规定的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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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0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23·【字号】·【施行日期】198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1984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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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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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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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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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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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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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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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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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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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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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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