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1984.09.23
· 【字 号】
· 【施行日期】1984.10.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
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定,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神农架林区、巴东县、建始县、利川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恩施市、长阳县、秭归县、五峰县、兴山县、南漳县、保康县共二十一个县、市、林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