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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律师事务所-童本华

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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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024
SX抢劫罪改盗窃罪,北京市炜衡 (南通) 律师事务所童本华律师为其辩护,刑期从8年变为1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苏0623刑初XXX号公诉机关: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SXX,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如东县。被告人:S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05.16 2024
JX故意伤害案,北京市炜衡 (南通) 律师事务所童本华律师为其辩护,二审从13年改判为5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苏06刑终XX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ZX(系被害人ZX2父亲),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XX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ZX(系被害人ZX2母亲),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县。上

暴力犯罪
05.16 2024
F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北京市炜衡 (南通) 律师事务所童本华律师为其辩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HX,男,1992年9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XX区。被告人HX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辩护人CXX,北京市XX律师。被告

暴力犯罪
05.15 2024
M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北京市炜衡 (南通) 律师事务所童本华律师为其辩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M某某,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南通市某区某科长,住江苏省南通市某区。因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童本华,北京市XX律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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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本华 律师
首席律师
童本华 律师
北京市炜衡 (南通) 律师事务所
个人简介 童本华律师,现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江苏省南通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通仲裁委仲裁员。 童本华律师在公安机关工作多年,办理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曾担任某地级市公安机关警校教官,2011年代表江苏省公安机关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公安部召开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座谈会,并多次以评委身份参加江苏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组织的命案卷宗评比活动。 2015年转职至炜衡律师集团,成为北京市炜衡 (南通)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转岗之后,主攻刑事业务,本着“专注刑事,精益求精”的宗旨,办理数百起包括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网络犯罪、毒品犯罪、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犯罪、有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等各类型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教育背景 童本华律师毕业于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工作后先后获得南京大学法律本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本科学历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企业反舞弊调查、刑事风险危机应急处理、刑民交叉领域 社会职务 南通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通市仲裁委仲裁员,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和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专家名录库成员 社会活动 2016年9月,童本华律师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 2017年9月,童本华律师应南通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邀请,与全市刑侦部门侦查办案培训班的民警以“刑辩律师看公安侦查办案工作”为主题进行交流分享。 2018年3月,童本华律师在由如东县法学会主办、如东县公安局承办的扶海法学沙龙首期活动上,围绕“刑事侦查与刑事辩护”为主题进行专题讲座。 2018年12月,童本华律师在江苏省通州市举行的首届法治沙龙活动上,作了以“企业如何防控环保刑事法律风险”为主题的专题讲座。 2019年12月,童本华律师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联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员会共同举办的刑事业务发展论坛上作了“刑事辩护当前的困境与反思”为主题的交流发言。 2020年4月,童本华律师在南通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全市律师刑事业务培训班上作了“律师如何办理经济犯罪控告案件”的专题讲座。 经办案件 1、为涉嫌抢劫罪的石某辩护,一审法院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量刑建议八年有期徒刑最终认定为盗窃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2、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江某担任二审辩护人,最终二审法院对其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从一审十三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 3、为公安部督办的从暗网买卖个人信息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费某辩护,最终在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为其争取到缓刑。 4、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罪的孟某辩护,一审法院只认定其中一个受贿罪,其他两罪均未认定。 5、为涉嫌挪用公款罪的吴某辩护,一审法院最终将金额从公诉机关认定的两千余万元降到二百余万元,并判处缓刑。 6、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王某辩护,一审法院最终将危险废物的数量从公诉机关认定的250吨降到78吨,进而从公诉机关建议的三到四年有期徒刑改为两年三个月,刑期实报实销,并在宣判前予以释放。 7、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吴某辩护,一审法院最终将吴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额从检察机关建议的十倍赔偿100余万元调整为三倍赔偿三十余万元,并判处缓刑。 8、为某高科技企业代理控告侵犯商业秘密的员工,经先期固定证据,积极和公安机关沟通,并协助进行商业秘密鉴定,最终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将责任人绳之以法,为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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