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郭某系原X县某委员会委员、X区某区级领导、C市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成都某国企董事长。2001年至2015年间,郭某利用其职务便利,规划调整、获取工程、拨付资金、房屋买卖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614.021万元,涉嫌。
二、办案过程
因为本案系重大的受贿案件,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立马依法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认真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复制了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依法在2015年10月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起诉辩护意见,2016年4月份提交了被告人郭某一审辩护词。
三、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郭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1、被告人郭某在接受成都市纪委调查期间所写《自述材料》,不符合《》对证据的要求,不具备证据能力,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本案现有证据对于被告人郭某收受多名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郭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纪委尚未掌握的收受财物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应当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判处七年,并处人民币一百万元。
五、办案心得
庭审中,成安博士与田银行律师就“郭某在纪委调查期间形成的《自述材料》能否作为书证使用”、“涉案款项是熟人之间的借款还是以借为名的贿赂款”、“涉案玉镯是否需要鉴定评估”、“行贿人与郭某之间有送受的意思表示但款项在案发时仍在行贿人处,是否系受贿(未遂)”、“行贿人为郭某装修房屋的价值能否仅依据二人一致认可的数额就能认定”、“郭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贿赂款产生的利息能否计入受贿数额”、“用贿赂款投资产生的收益是否应当一概没收”等核心争议焦点与方展开了充分、激烈的两轮法庭辩论。
庭审后,郭某和家属对成安博士、田银行律师在庭审中的精彩表现表示满意,并十分感谢律师为此案所做出的重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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