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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卓安律师团队为其成功辩护,数罪并罚仅获七月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0-07-01 07:22:20 浏览:6590次 案例二维码

被控非法侵入宅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仅获七月有期徒刑
——卓安团队律师联袂出庭辩护

一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得知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在某镇被赵某扣留,遂立即召集亲戚朋友数十人,手持铁刀、铁棒、木棒等工具,分别乘坐客车、面包车等交通工具赶往某镇。途中遇见侄儿杨某驾驶被放回的“桑塔纳”轿车,被告人宋某叫杨某调转车头,仍率领这帮人,于次日凌晨3时许,赶到某镇赵某的住宅门前。被告人宋某带着众人进入赵某住房底楼其妻开的发廊,搜查被害人赵某,并将发廊内的玻璃和屋外的灯箱打烂,然后,进入后面的歌厅,打伤在此玩耍的廖某,并强行对其二楼、三楼的住房进行搜查。因被害人赵某不在,被告人宋某等人滞留到天亮方才离开。

2004年1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宋某接到侄儿的电话,称李某、李某某等人要帮别人打他们。被告人宋某立刻邀约亲戚朋友开车赶到打架现场,但李某、李某某等人已经离开。宋某一行人遂驾车追赶,在城口县城北供水站追上李某及刚从城口朋友家团年回家的李某某。李某见势不妙,随即逃离现场,被告人宋某见李某某站在原地,遂用木棒打了李某某头部一棒,同伙中其他人又对李某某进行了殴打,并用铁块砍伤了李某某的屁股。

二 辩护效果

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聚众非法侵入被害人赵某住宅,进行打砸、搜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都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宋某应该两罪并罚,他还是两起事件的召集人,此前还有其他违法记录,等着他的可能是六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城口县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卓安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陈武的辩护意见,变更了检察院起诉的罪名,认定被告人犯非法搜查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陈武接受委托后,认真阅读了案卷,分析了案情,多次会见了当事人,采取了如辩护思路和致胜策略:

(一)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安、陈武两位律师认为检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参照刑法的相关解释,“住宅”应该是供人生活居住用的与外界相对独立、封闭的场所,像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等都属住宅。但是被告人进入的是赵某妻子开的理发店,当时处于开门营业状态,任何人都可以进出;检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另一案发场所,即所谓二楼、三楼属于“住宅”。因此,检方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要件不成立,这使检方在法庭上处境十分尴尬,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变更了罪名,认定被告人宋某构成的非法搜查罪。

同时,被告人主观上不是要侵入赵某住宅,到赵家是为了要回自己被扣的轿车,解决与赵某的矛盾,客观上自己没有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搜查行为。被告人还积极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矛盾激化,本案情节轻微,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非常微小;另外,被害人赵某首先违法扣留被告人的车辆,是事件的导火索,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事后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且案件距发生时已过去数年,不宜再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辩护意见法院也基本表示认同。

(二)城口县人民检察院还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成安、陈武两位律师指出,被告人宋某的伤害行为轻微,致受害人李明见轻伤的行为是另一宋姓被告人实施,两人事前并没无商量和分工,两个伤害行为为二人先后分别实施,两个被告人应该分别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就我方当事人宋某而言,他给李某某部一棒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轻伤,属于一般治安案件,不应该给予刑事处罚。

(三)成安、陈武律师还向法院讲明被告人宋某的实际困难,指出其积极向善的一面,争取法院的同情和宽大处理。

被告人身陷囹圄8天后小儿子出生,家庭失去经济来源,被告人无法尽到作为父亲和丈夫的义务;被告人承包的工程处于停工状态,给本人和合同相对人造成很大损失;被告人从2005年起,再无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自己努力,当上了政协委员,平时热心公益事业,且本人悔罪态度好,系初犯。这些事实都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对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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