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安团队担任成都市最大的伪造有价票证案被告陈某的辩护人,成功罪轻辩护,被告人获
相关关键词: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伪造、倒卖有价票证
笔者按:本案作为当时成都市最大的伪造有价票证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纷纷做了的报道。所以作为辩护律师来说,一开始我的压力非常大,经过仔细推敲与斟酌后,我以本案涉及的金额作为突破口做罪轻辩护,最终给被告争取到了缓刑的机会。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无论是辩护还是判决都很艰难,幸运的是,在我的精心准备之下,这一案件终于柳暗花明又一村。
官司的胜败并不是衡量一个律师能力的标准,关键是律师的工作是否使他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一、案情简要回顾
2002年8月底,被告人陈某用伪造的工商执照在某街租房成立一票务公司,后至C市通过一数码制版有限公司,制作了成都市某公司月票票花,带回成都加工成成品后叫招聘的推销员到市区上门推销假月票。2002年10月,一乘客使用假月票被售票员发现,成都市公安公交分局立即对此展开调查。通过追查假月票来源,警方最终查到陈某的票务公司在招聘大量大学生推销假月票,随后2002年10月将该公司负责人陈某抓获。2002年10月26日,陈某被刑拘。2003年6月10日上午11时,本案在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武侯区检察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本案作为当时成都最大的伪造有价票证案,备受人们的关注。
二、法院裁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某犯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采纳辩护人的罪轻辩护意见,被告人获缓刑
三、案件争议的焦点
陈某卖出假月票的数量成为庭审焦点。陈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承认自己是因为做真月票业务赚不到钱,所以成立了假公司,在重庆某公司,并私刻防伪标记和验讫章,制作假月票的事实。但我们对机关指控的一些数据及提法有异议。陈某从重庆某公司公司等地带回的并不是假月票的半成品,而是原材料。陈某销售出的假月票数量和获利金额与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有一定差距。
四、本案辩护技巧
本案辩护的切入点为陈某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的数量及获利的金额。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见,本罪的量刑与数额有巨大的关系,数额决定着刑罚的方式与期限。本案中也确实在陈某涉及的票证数量上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并不完全符合。于是我从这一点入手,最后给陈某争取到了缓刑的机会。
五、律师体会
凡是涉及到数额的罪名,在辩护中,往往数额的大小就是一个突破口,在辩护的过程中,律师对涉嫌金额的把握必须非常准确,并做好相关的地方刑事规定的收集工作,数额犯刑法往往只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模糊的限制,然后由刑法解释对这一限制定一个有一定幅度的标准。然后各个地方又在刑法解释的幅度之内选择一个适合本地经济的数额。这跟我国各个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是相适应的。所以在办理涉及数额的案件时一定要注意搜集该地区的地方性规定。这些数字在很多罪名中不仅仅是量刑情节,而且也是定罪标准,方便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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