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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毒品犯罪达4000余克,卓安团队律师成功辩护死刑改判13年

发布时间:2020-07-01 13:00:29 浏览:8059次 案例二维码

担任宁夏最大贩卖新型毒品案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
(主办律师:成安)

相关关键词:运输毒品罪 死刑 罪轻辩护

编者按:本案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建区以来参与人数最多、贩卖毒品数量最大的一起新型毒品贩毒案件,从案发之时起就被多家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社会反响强烈。面对媒体、公众的普遍关注,司法机关的公力判决,我们的辩护压力可想而知。我们深知,这么具有广泛影响的大案,不管审判结果如何,我们必须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诉讼结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机会,也要用百分之百的努力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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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箴言

一、 案情简述

2007年8月2日,本案被告人沈某租乘的车辆在银川市绕城高速北出口被银川警方拦截,当场搜出冰毒2001.5克、K粉2012.6克、麻古48.4克、摇头丸62克、大麻99克,同年,本案其他被告人共17人相继被捕,成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区以来参与人数最多、贩卖毒品数量最大的一起新型毒品贩毒案件。

二、 检方指控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认为: 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控辩焦点

本案的控辩焦点在于被告人沈某是否明知本案所涉车辆装有毒品。

四、 辩护思路

我们总的观点是:因控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沈某主观明知本案所涉车辆装有毒品,故控方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不能成立,恳求合议庭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

(一)、控方指控被告人沈某主观明知毒品的仅有本人口供,且该口供不能成为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定案根据。

被告人汤某的证词只证明了与刘某贩卖的毒品的来往情况,没有任何内容涉及到沈某;被告人刘某证词共六次笔录,其中三次涉及到被告人沈某,均表明被告人主观不知道毒品;证人陈某的证词共四次笔录(控方没有在法庭出示)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沈某主观明知;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共六次第一次证明了其主观不明知,后面五次涉及有罪供述;搜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等书面证据只能证明毒品的存在,不能证明证明被告主观明知。

被告人沈某口供(主要是指第二次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理由。

1、该份证据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2、该份证据内容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疑点证明其不具有真实性。

3、该份证据不能排除为诱供、逼供的非法证据。

(二)、本案已有的证据能非常一致地证明被告人主观不明知毒品。

1、被告人沈某第一次证词证明其主观不明知的内容具有真实性。

2、被告人刘某的口供非常稳定地证明了被告人沈某主观不知道毒品。

3、证人陈某的证词也证明了被告人沈某的主观不明知毒品。

(三)、根据本案确定的案件客观事实,不能推定出被告人主观明知,相反从被告人沈某的行为过程及相应具体情节上分析我们认为被告主观上确实不知毒品。

1、从被告人刘某的角度看,他不会把车上藏有毒品的事实告诉沈某。

2、成都到银川的整个路途中,根据被告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沈某都有说有笑,在他谈话和接电话中没有任何的异常。

3、去银川的路上,在被告人不识路的情况,还主动驱车去问路边的警察,若被告明知车上有巨额毒品,从做贼心虚心态他是不会去问警察的。

4、去银川的路上,从选择住的宾馆来看,选择的宾馆具有随意性,若被告人明知车上有巨额毒品他一定会非常谨慎小心、车上物品的安全也一定会加倍小心。但被告人都没有这样做。

5、从沈某所获得的报酬来看,仅仅是5000元,这样的报酬仅仅是一个正常工作人员出差的报酬,而本案的毒品是巨额的。

6、从被告人年龄、智力、阅历来看,被告人沈某二十刚出头,没有犯罪前科、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若其主观上明知车上装有毒品,其不可能在去银川的路上行为那样从容大度,第一次也不可能不全部交代。

(四)、不管被告人沈某主观上是否明知,不管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本案件具有下列客观事实。

1、被告人沈某具有重大立功行为,被告人沈某在第一次供述中除了交代了本案的主犯刘某的姓名、籍贯、长相等外貌特征,还交代了刘某从事什么行业、主要活动关系、联系方式、主要社会关系,为侦查人员抓获刘某提供了重要线索。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在本案件中被告人沈某不是主出资者、也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仅仅是受人雇佣、指使起作非常次要的作用。

3、 沈某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五、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决沈某仅1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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