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09年9月20日被告人J某和王某经事先预谋,在D市某招待所内,将其老板贾某、叶某勒死,共计劫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金项链一根、手机三部、银行卡一张,后分若干次从该银行卡中提取现金12000元。同年9月25日,因涉嫌依法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24日提起,同年7月9日,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J某犯抢劫罪,判处,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J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于2010年7月12日提起上诉。
二、辩护思路
1、被告人J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J某所犯罪行确实恶劣且后果严重,但是综合全案,被告人J某存在多项从轻情节,可以考虑对其不立即执行死刑,适用死缓制度:
首先,案发时,J某虽然满18岁,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但是也只有18岁零10个月,心智尚未成熟,并且其家庭困难,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缺少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
其次,J某抢劫的动机是生活所迫,需要为母亲治病,这与自己贪图享乐实施抢劫有显著区别。
同时,J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愿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最后,案发后,J某表示愿意赔偿,其父母也按照J某的意愿多次表达了代赔的愿望。
三、法院裁判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刚满18岁,裁定结果会给当事人带来一生的消极影响。承办律师为了争取最好的处罚结果,全程介入,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承办律师根据证据材料,提出重大立功、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辩护意见。虽然,最终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但是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我们承办律师的努力和付出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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