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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前政法委书记S某受贿20余万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倾力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1 15:28:13 浏览:6089次 案例二维码

担任轰动成都市的某区前政法委书记S某受贿案的辩护人

(主办律师:成安)

相关关键词:受贿,受贿罪

笔者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本案中,媒体的大幅度报道,带来的不仅是普通民众对此案的关注,更多的是司法机关对案件慎之又慎的处理结果。在法官并不独立的我国司法环境中,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导向对法官定案有着重要的影响。以前出现的宝M撞人案等就是这样案子的典型。本案在当时也同样受到了众多媒体的关注,虽然公诉方不论在控诉事实还是证据上都存有明显漏洞,但司法机关面对这样的“大案”,最终还是满足了民众朴素的情感。

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律师要不顾任何风险,不惜任何牺牲,这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布鲁厄姆爵士

= = 本文精彩导读 = =

案情简述

控辩焦点

辩护思路

办案体会

一、案情简述

S某,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事发前系中共成都市某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

2002年4月,时任某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常委办主任的S某为谋私利,给当时任某镇党委书记的M某打电话,以县委领导指示需要加大宣传本县的力度需资金为名,向M某索要10万元人民币。2004年S某将上述10 万元用于购买成都市某地商品房。

2002年下半年,S某又假借支持工作、解决费用之名向某镇党委书记刘某索要5万元人民币。2004年,S某将上述5万元用于购买成都市某地商品房。

二、控辩焦点

(一)是否有充足证据证明S某索取M某1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二)是否有充足证据证明S某非法占有刘某的5万元;

三、辩护思路

接受S某的委托后,我迅速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通过,通过详细分析案情,我逐步确定了基本的辩护策略。拟从三个方面加以辩护,分别为,一、事实部分;二、关于控方收集证据的瑕疵和控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三、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从中得出:1、检方指控S某索取M某10万人民币属证据不足,该部分受贿罪指控不能成立的结论。2、关于S某收取的刘某5万元钱的去处,如查证属实S某个人非法占有了这5万元,则该部分指控构成受贿罪,如检察机关无法调查核实或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应该综合本案其它情况,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该部分指控也不构成受贿罪。

首先,通过我多年的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我认为起诉书指控S某索取M某10万元的事实疑点重重:

1、M某过去在检察机关的交代或检举在一些关键情节上与她作为证人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所做的证言有重大矛盾。

2、M某为什么把普通型桑塔娜认成是2000型桑塔纳?一个自己日常乘坐2000型桑塔纳的人(庭审中已查实M某平时乘坐的就是2000型桑塔纳)可能把2000型桑塔纳认错吗?S某为什么也把普桑认成是2000型?一个日常乘坐普桑的人会把普桑认成是2000型吗?S某和M某同时认错车型,这里能完全排除诱证、诱供吗?

3、M某在过去的交代中凭什么一听S某打电话立M就能够判断是S某个人向她要钱而不是代表区上要钱? 这明显地违背常情常理,也不符合任何场景的游戏规则。

其次,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1、对S某庭审中控诉的内容(如侦查人员六天六夜不让睡觉、诱骗说只要交代了就算自首等),根据四川省《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该去调查核实。否则,不当取证的嫌疑不能得到排除。

2、 侦查机关对证人胡某和证人M某可能存在诱证行为,对被告人S某更可能实施了诱供或者逼供行为。没有诱供或诱证行为,S某和M某怎么会同时将普通型桑塔纳认成是2000型桑塔纳呢?

3、根据四川省《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讯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然而本案为什么不录音录像,如果有录音录像,为什么不出示?

最后,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四、本案体会

遗憾的是,法院最后没有采纳我的辩护意见,但这并不表明我对本案的分析判断是错误的。我尊重法院的判决,但不失去对案件的独立评判。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在根据得出的证据不唯一的情况下就要做出对被告人的有利推定,这不仅是法理的精神,也是我国刑事政策规定。对事实部分的十一个疑问,公诉人并没有举出充足地证据同时排除;对于公诉方所提证据存在的瑕疵问题,法院也未考虑。在当今司法体制以及对“贪官”的不理性认识下,其中缘由值得深思。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必须去面对的一个司法困境,在法官独立判案的同时如何处理新闻媒体对法官的影响也是现在司法必须面对的一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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