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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重罪变轻罪

发布时间:2020-07-01 16:31:35 浏览:5403次 案例二维码

王某故意伤害成功辩护只判六月

(主办律师:成安、艾述洪)

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美〕德沃金

编者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名,四川刑事律师网成安博士打造的律师精英团队,凝聚人脉关系,成功办理了四川重大影响的故意伤害罪案,现总结多年的办案经验,愿为当事人提供敲诈勒索罪的法律帮助、解决疑难困惑,提供最佳辩护。

故意伤害案缘由:都是冲动惹得祸

王某,XX人,在成都市某稽征所当保安。2009年6月,王某某区某稽征所,与被害人彭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将其右眼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系轻伤。第二天,公安干警将王某当场抓获。另查明,王某委托成都某物业管理公司向被害人彭某支付医疗费3000元。

谁来为走投无路的外地人“埋单”?

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由于是外地人,又是只有初中文化的王某及其家属万般焦急,除了对被害人积极赔偿,特别希望能得到律师的帮助,以争取自己赎罪悔过减轻法律处罚的机会。终于,想到了互联网,通过网络找到了在百度里排名靠前的卓安律师团队,点击进入我们的网站和客服交流后,预约和我面谈,面谈时,基于十多年的办案经验,我对该案提出了独特的见解。出于百分百的信任,高某随即和我签下了委托协议,请求我们出任李某的辩护人。

罪轻之辩的突破口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分析公诉方的观点,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再多方面调查取证,后仔细研究案情,我发现我的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找到突破口后,我拟从这个角度为我的当事人做罪轻的辩护。

1、王某有认罪悔罪表现。

王某归案后,经过办案人员教育以及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深感悔恨,有认罪悔罪表现。

2、王某是初犯。

王某一贯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这次犯罪系初犯。

3、被害人有过错。

被害人彭某在停车时与王某发生纠纷时存在过错。

4、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案发后,王某委托成都某物业管理公司向被害人彭某支付医疗费3000元。

满意的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王某的故意伤害罪成立,但对我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人非圣人:孰能无过

当法官宣布完判决书的那一刻,我如释重负,但内心又是无比的复杂:既为我的当事人获得了一个较为满意的罪轻判处感到欣慰,但同时我又不得不感慨,其实这是一起多么寻常的的纠纷啊,双方就是因为停车发生了点小摩擦,再一冲动,外加对法律的无知,便引发了一场双方争得头破血流的刑案,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我的当事人除了要民事赔偿,还有六个月的牢狱之灾。作为在法治进程中国家的一名律师,我不得不呼吁大家要懂法、知法、维法、更要守法。

更多相关内容请参考:

故意伤害罪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01.html

亲办经典案例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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