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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卓安团队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1 17:35:55 浏览:765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C某,大专文化,原系某市某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2002年7月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逮捕。后检察院将起诉罪名更改为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1998年1月,被告人C某在某市国土局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将某市某区甲路西侧9.3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某市甲有限责任公司。

1998年被告人C某任某市某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经管委会领导研究决定,由管委会职工集资入股成立某市乙商贸有限公司以便为职工谋福利,1998年12月以管委会职工饶某等13人的名义到某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340000元由管委会借用。1999年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将乙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500000元,管委会职工43人各入股12000元,其中8000元由C某签字同意借用管委会工业公司公款。

1999年管委会在发包某镇某村三组二宗土地回填工程时,采用由乙商贸有限公司向管委会承包后再转包给某市丙股份有限公司的手段获取工程款66129943元。2000年管委会下设的某市某区某工程指挥部在发包某市某区某某路河堤工程中,采用指定由乙商贸有限公司向某某路河堤承包商组织供应条石的形式获取工程款70535224元。2000年管委会下设的某市某区某工程指挥部利用乙商贸有限公司虚列某某路河堤工程抛卵回填项目支出,获取工程款115260元。2001年管委会在转让其所属的某市某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房地产公司给某市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截留丁公司赞助给管委会的66556元不入账。

二、控辩焦点

由于本案涉及的指控较多,因此根据指控罪名的不同,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C某是否有滥用职权行为;(2)乙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1999年管委会在发包某镇某村三组二宗土地回填工程的行为,作为管委会主任的C某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4)在同等条件下,将向某某路河堤承包商供应条石和某某路河堤抛填某工程全承包给乙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C某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5)丁公司赞助给管委会的款项如何定性。

根据C某的委托,我自本案侦查阶段至法院一审审理终结接办了此案。接受此案后,我仔细阅读了公诉方的有关卷宗,从检察机关的指控来看,本案涉及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曾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逮捕,接到案子后,对于贪污罪这种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最后,检察院听从了我的意见,变更起诉)。看完检方的指控材料以及自行收集的相关证据,我准备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角度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自首和积极退赃酌定情节加以辩护。

(一) 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1) C某并没有越权。根据管委会主任分工,土地出让工作主要由C某负责,C某依据土地实际情况确定出让价格是其职责所在。

(2)C某的行为并未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并没有举证证明管委会出让给甲公司的9.33亩土地的基价是多少,加价后的价格又是多少。虽然,甲公司先后购置的土地单价相同,但这是由于确定地价的原则所造成的。因此被告人C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 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1) 乙商贸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它有权从事经营活动,并有权获取利润。
(2) 管委会将某村三组二宗土地回镇工程以每年平方米28元的单价、某河堤工程中的条石采购及某某路河堤工程抛卵回填项目交由乙商贸有限公司完成并未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
(3) 无证据证明丙赞助的66556元是赞助给管委会的。并向法庭提供了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鉴定报告、某省建设委员会文件川建委价发【1995】358号,证明管委会在对外承包工程时,在同等条件下将工程承包给乙商贸有限公司,所定价格均在国家定额范围之内。

(三) 被告人C某有自首法定情节和积极主动退赃酌定情节。(略)


三、法院判决

判被告人C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四、律师体会

本案的辩护工作取得较大胜利的关键得益于我对所涉罪名构成要件的成功掌握,准确地找到了检察机关对所涉罪名的最薄弱环节。

首先,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将此案定性为贪污案件,从事后检察机关的处理来看,该案的法律适用是错误的。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一直认为,应从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不能为了降低辩护难度而舍弃最有效的辩护方式,而应利用我长期积累、沉淀形成的特定职业思维能力,站在与检察机关对等的高度审视案件,这样可能更容易确定合理的辩护思路。

其次,在法庭审理阶段,从辩护人的角度出发,要证明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成立,只要证明其证据链条有缺陷,某些关键证据有瑕疵即可。就本案所指控的滥用职权罪来说,公诉机关认为乙商贸有限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的理由是该公司没有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那么作为辩护方,我只要证明其有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即可。从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的结果来看,我的这种辩护策略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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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卓安团队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1 17:35:55 浏览:7652次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C某,大专文化,原系某市某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2002年7月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逮捕。后检察院将起诉罪名更改为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1998年1月,被告人C某在某市国土局某技术产业开发区将某市某区甲路西侧9.3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某市甲有限责任公司。

1998年被告人C某任某市某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经管委会领导研究决定,由管委会职工集资入股成立某市乙商贸有限公司以便为职工谋福利,1998年12月以管委会职工饶某等13人的名义到某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340000元由管委会借用。1999年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将乙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500000元,管委会职工43人各入股12000元,其中8000元由C某签字同意借用管委会工业公司公款。

1999年管委会在发包某镇某村三组二宗土地回填工程时,采用由乙商贸有限公司向管委会承包后再转包给某市丙股份有限公司的手段获取工程款66129943元。2000年管委会下设的某市某区某工程指挥部在发包某市某区某某路河堤工程中,采用指定由乙商贸有限公司向某某路河堤承包商组织供应条石的形式获取工程款70535224元。2000年管委会下设的某市某区某工程指挥部利用乙商贸有限公司虚列某某路河堤工程抛卵回填项目支出,获取工程款115260元。2001年管委会在转让其所属的某市某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房地产公司给某市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截留丁公司赞助给管委会的66556元不入账。

二、控辩焦点

由于本案涉及的指控较多,因此根据指控罪名的不同,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C某是否有滥用职权行为;(2)乙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1999年管委会在发包某镇某村三组二宗土地回填工程的行为,作为管委会主任的C某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4)在同等条件下,将向某某路河堤承包商供应条石和某某路河堤抛填某工程全承包给乙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C某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5)丁公司赞助给管委会的款项如何定性。

根据C某的委托,我自本案侦查阶段至法院一审审理终结接办了此案。接受此案后,我仔细阅读了公诉方的有关卷宗,从检察机关的指控来看,本案涉及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曾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逮捕,接到案子后,对于贪污罪这种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最后,检察院听从了我的意见,变更起诉)。看完检方的指控材料以及自行收集的相关证据,我准备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角度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自首和积极退赃酌定情节加以辩护。

(一) 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1) C某并没有越权。根据管委会主任分工,土地出让工作主要由C某负责,C某依据土地实际情况确定出让价格是其职责所在。

(2)C某的行为并未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诉机关并没有举证证明管委会出让给甲公司的9.33亩土地的基价是多少,加价后的价格又是多少。虽然,甲公司先后购置的土地单价相同,但这是由于确定地价的原则所造成的。因此被告人C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 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1) 乙商贸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它有权从事经营活动,并有权获取利润。
(2) 管委会将某村三组二宗土地回镇工程以每年平方米28元的单价、某河堤工程中的条石采购及某某路河堤工程抛卵回填项目交由乙商贸有限公司完成并未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
(3) 无证据证明丙赞助的66556元是赞助给管委会的。并向法庭提供了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鉴定报告、某省建设委员会文件川建委价发【1995】358号,证明管委会在对外承包工程时,在同等条件下将工程承包给乙商贸有限公司,所定价格均在国家定额范围之内。

(三) 被告人C某有自首法定情节和积极主动退赃酌定情节。(略)


三、法院判决

判被告人C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四、律师体会

本案的辩护工作取得较大胜利的关键得益于我对所涉罪名构成要件的成功掌握,准确地找到了检察机关对所涉罪名的最薄弱环节。

首先,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将此案定性为贪污案件,从事后检察机关的处理来看,该案的法律适用是错误的。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一直认为,应从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不能为了降低辩护难度而舍弃最有效的辩护方式,而应利用我长期积累、沉淀形成的特定职业思维能力,站在与检察机关对等的高度审视案件,这样可能更容易确定合理的辩护思路。

其次,在法庭审理阶段,从辩护人的角度出发,要证明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成立,只要证明其证据链条有缺陷,某些关键证据有瑕疵即可。就本案所指控的滥用职权罪来说,公诉机关认为乙商贸有限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的理由是该公司没有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那么作为辩护方,我只要证明其有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即可。从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的结果来看,我的这种辩护策略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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