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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共计1.62亿余元,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第一主犯成功获死缓

发布时间:2020-07-01 18:05:11 浏览:625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背景

杨某某是成都某投资公司的董事长,杨某某等人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存款单位的信任将资金存在H银行和Z银行内,在采取伪刻印鉴、伪造银行票据的方式,实施6次诈骗,共计骗取H银行和Z银行资金1.62亿元。

二、案情简介

成都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杨某某、卢某某、余某三人相互勾结,于2005年12月成立了L公司,由杨某某任董事长、法人代表,卢某某任总经理,余某任财务总监。该三人共谋后纠集王某某等十余人,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存款单位的信任将资金存在H银行和Z银行内,在采取伪刻印鉴、伪造银行票据的方式,实施6次诈骗,共计骗取H银行和Z银行资金1.62亿元。

1、2005年12月23日,杨某某三人共谋,以高息为诱饵,骗取XX股份公司的2700万元引入H银行某支行,后骗取XX股份公司的银行预留印鉴,由人冒充XX股份公司的财务人员将2700万元转出,占为已有。

2、2006年1月23日,杨等人共谋,将XX销售公司2000万元引入H银行某支行,采用骗取信任,偷盖银行预留印鉴交,由人冒充XX销售公司的财务人员将2000万元转出,占为已有。

3、2006年6月8日,杨某某等人共谋,将XX投资公司的2000万元引入H银行某支行,后偷出XX投资公司银行预留印鉴,冒充XX投资公司的财务人员将2000万元转出,占为已有。

4、2006年6月,杨某某等人共谋,将XX烟草公司的8000万元引入H银行某支行。后将烟草公司的银行预留印鉴偷出,并比照印鉴片在本市非法刻字摊点,伪造烟草公司的法人代表章和财务专用章,利用其原在H银行的工作经历,伪造H银行XX支行的业务专用章和转讫章。后用伪造的H银行XX支行业务专用章和转讫章将8000万元中的1500万元转为定期存单;将剩下的6500万元转入杨某某任法人代表的G投资公司帐户。从7月4日起,又陆续从G公司转入由杨某某控制的5个单位的8个帐户上,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消费、赌马等个人开支。

5、2006年7月,杨等人共谋,将XX设计院的3000万元引入Z银行某支行,开户时将设计院的银行预留印鉴偷出刻制,由人冒充设计院的财务人员将3000万元转入杨某某控制的J商贸公司。

成都市公安局认为:杨某某等三人成立L公司,积极实施五次诈骗1.62亿元,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三人都是本案主犯。杨某某身为L公司法人代表,事发后安排所有同伙逃跑,是首要分子。杨某某、金某某、王某某、黄某在各自参与的诈骗案中是主犯。马某某等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杨某某明知被抓捕时,采取各种方式逃跑,且在逃跑过程中仍大肆挥霍赃款。归案后,对骗取的大笔款项的去处不能说明,应从重处罚。

此外,该案还涉及其它案犯金融诈骗1个亿,该案是四川省第一例洗钱罪案。

三、辩护思路

该案案发时,杨某某潜逃在外,在杨某某被抓获归案时,距离案发时间已2个多月,本案的证据基本已被收集完毕。我们作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多次在看守所与杨某某沟通交流。因为案情重大,结合全国其它的类似案例,辩护律师团经充分研究后,认为本案的首要任务是为杨某某保命,在保命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在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拿到《起诉意见书》后,我们组成的律师团经过认真分析后,最终确定“杨某某等人属于普通的共同犯罪,而不是犯罪集团;杨某某是主犯,但并不是首要分子”是辩护的重点。我们先后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长达5页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面对面交流、沟通。最终,成都市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在正式的《起诉书》中,没有了犯罪集团和首要分子的指控。辩护律师的努力取得初步成功。

因本案涉及数额高达1.6亿余元,造成将近8000万余损失,杨某某被作为本案第一被告,因此,辩护律师丝毫不敢懈怠,调查取证,研读分析指控证据,查阅相关法规,确定辩护方案,挖掘一切对被告人杨某某有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辩护效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后,对杨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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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共计1.62亿余元,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第一主犯成功获死缓

发布时间:2020-07-01 18:05:11 浏览:6252次

一、案件背景

杨某某是成都某投资公司的董事长,杨某某等人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存款单位的信任将资金存在H银行和Z银行内,在采取伪刻印鉴、伪造银行票据的方式,实施6次诈骗,共计骗取H银行和Z银行资金1.62亿元。

二、案情简介

成都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杨某某、卢某某、余某三人相互勾结,于2005年12月成立了L公司,由杨某某任董事长、法人代表,卢某某任总经理,余某任财务总监。该三人共谋后纠集王某某等十余人,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存款单位的信任将资金存在H银行和Z银行内,在采取伪刻印鉴、伪造银行票据的方式,实施6次诈骗,共计骗取H银行和Z银行资金1.62亿元。

1、2005年12月23日,杨某某三人共谋,以高息为诱饵,骗取XX股份公司的2700万元引入H银行某支行,后骗取XX股份公司的银行预留印鉴,由人冒充XX股份公司的财务人员将2700万元转出,占为已有。

2、2006年1月23日,杨等人共谋,将XX销售公司2000万元引入H银行某支行,采用骗取信任,偷盖银行预留印鉴交,由人冒充XX销售公司的财务人员将2000万元转出,占为已有。

3、2006年6月8日,杨某某等人共谋,将XX投资公司的2000万元引入H银行某支行,后偷出XX投资公司银行预留印鉴,冒充XX投资公司的财务人员将2000万元转出,占为已有。

4、2006年6月,杨某某等人共谋,将XX烟草公司的8000万元引入H银行某支行。后将烟草公司的银行预留印鉴偷出,并比照印鉴片在本市非法刻字摊点,伪造烟草公司的法人代表章和财务专用章,利用其原在H银行的工作经历,伪造H银行XX支行的业务专用章和转讫章。后用伪造的H银行XX支行业务专用章和转讫章将8000万元中的1500万元转为定期存单;将剩下的6500万元转入杨某某任法人代表的G投资公司帐户。从7月4日起,又陆续从G公司转入由杨某某控制的5个单位的8个帐户上,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消费、赌马等个人开支。

5、2006年7月,杨等人共谋,将XX设计院的3000万元引入Z银行某支行,开户时将设计院的银行预留印鉴偷出刻制,由人冒充设计院的财务人员将3000万元转入杨某某控制的J商贸公司。

成都市公安局认为:杨某某等三人成立L公司,积极实施五次诈骗1.62亿元,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三人都是本案主犯。杨某某身为L公司法人代表,事发后安排所有同伙逃跑,是首要分子。杨某某、金某某、王某某、黄某在各自参与的诈骗案中是主犯。马某某等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杨某某明知被抓捕时,采取各种方式逃跑,且在逃跑过程中仍大肆挥霍赃款。归案后,对骗取的大笔款项的去处不能说明,应从重处罚。

此外,该案还涉及其它案犯金融诈骗1个亿,该案是四川省第一例洗钱罪案。

三、辩护思路

该案案发时,杨某某潜逃在外,在杨某某被抓获归案时,距离案发时间已2个多月,本案的证据基本已被收集完毕。我们作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多次在看守所与杨某某沟通交流。因为案情重大,结合全国其它的类似案例,辩护律师团经充分研究后,认为本案的首要任务是为杨某某保命,在保命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在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拿到《起诉意见书》后,我们组成的律师团经过认真分析后,最终确定“杨某某等人属于普通的共同犯罪,而不是犯罪集团;杨某某是主犯,但并不是首要分子”是辩护的重点。我们先后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长达5页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面对面交流、沟通。最终,成都市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在正式的《起诉书》中,没有了犯罪集团和首要分子的指控。辩护律师的努力取得初步成功。

因本案涉及数额高达1.6亿余元,造成将近8000万余损失,杨某某被作为本案第一被告,因此,辩护律师丝毫不敢懈怠,调查取证,研读分析指控证据,查阅相关法规,确定辩护方案,挖掘一切对被告人杨某某有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辩护效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后,对杨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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