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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高利贷,舞厅枪杀债主,卓安团队律师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W提供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1 18:49:02 浏览:4112次 案例二维码

一 案情简介

上诉人w,男,XXXX年XX月生,汉族,S省某市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26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003年7、8月间,上诉人w因赌博在j处借了约定支付高利息的现金三万元。后来j多次向w催要未果。2003年9月30日,j又两次找人到w家催款。w于次日凌晨1时许回家,获知此情况后,遂携带一把仿“六四”式手枪,邀约朋友z某、k某到j某经营的Y市电影院某歌舞厅找j某商量还钱事宜。因还款时间和利息等商议未果,某遂掏出手枪朝j某连开两枪即逃离现场。j某被送往医院后死亡。2009年7月25日,魏某在S省M县被抓获归案。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上诉人魏某犯故意杀人罪。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魏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 辩护效果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上诉人w死刑,魏某不服,提起上诉。其家属向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求助,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陈武为w某提供辩护。两位律师接案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认真审阅了的全部案卷,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尽了最大努力为w某做罪轻辩护,但是由于w某罪行过于严重,终审维持了原判。w某及其家属对终审结果感到遗憾,但对两位律师的辛勤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为你辩护网表示了信任。

三 辩护思路

1 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是本案发生的重要诱因。

受害人放高利贷并收取高额利息,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受害人发放三万本金,日息900元,日利息已是同期银行年利息的17.8倍。由于j某是违法放贷,其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其催要利息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受害人采取威胁、恐吓、搜查等暴力方式收取不合法的债务,严重侵犯了被告以及被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住宅权。

2 控方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其证明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但是现场勘验笔录没有勘验人员签名,见证人签名未捺手印,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待证实;现场提取的弹壳、弹头以及可疑血迹未与受害人进行DNA同一鉴定等。

3 本案属于激情杀人,上诉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上诉人并没有对杀人行为进行预谋,因受害人多次威胁,出于保护自己和家人安全的初衷,在情绪激动和酒性发作下开枪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上诉人积极悔罪,愿意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上诉人患淋巴癌,且已是晚期,随时有生命危险,请求法院从人道关怀出发,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四 附件: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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