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在刑事(尤其是)案件审判中,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是很高的,要求是很严格的,应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了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在给予被告人深深的同情之外,我们运用自己多年的专业办案经验,积极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找到了方证据链条上的漏洞,尽自己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当事人应有的待遇。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一、案情简述:
刚出狱的胡某想要和为其育有一子的同样有吸毒史的女友卢某开始新的生活,二人的共同朋友冯某(本案被害人)主动提出愿与卢某共同居住,但冯某没有按其所说的那样照顾卢某、帮助其戒除毒瘾,还提供冰毒与卢某一同吸食,并多次被胡某撞见。此外,冯某还以不正当理由不间断的向卢某索要人民币8万元。因吸食毒品产生的幻觉加上被冯某追逼要钱导致的巨大压力,卢某出现了严重的精神问题,并且越来越严重。终于,2010年6月7日,卢某在幻觉和压力的双重作用下,从其居住的居民楼6楼跳下身亡。想到自己深爱女友惨死的样子,在冯某亲口承认她确实做了伤害卢某的事,对不起卢某的时候,胡某怒从心生,于2010年6月9日采取了先让被害人服毒,再使用皮带勒颈的手段(被告人供述)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冯某的行为。
2010年7月14日胡某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涉嫌构成,对其提起公诉,卓安团队律师受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
二、法院裁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胡某犯故意杀人罪,采纳了作为辩护人的卓安团队律师的罪轻及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认为胡某故意杀人罪成立,但依法应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三、争议焦点
被害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人是否存在着从轻处罚的相关情节,公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是否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对此,作为辩护人的卓安团队律师重点指出:一、本案中存在诸多疑点,且证据与被告本人供述存在的巨大矛盾亦未合理排除,未能达到适用死刑的证据标准,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二、被告胡某对被害人冯某实施加害行为,被害人冯某本身对此负有过错,直接导致了惨案的发生。三、被告胡某具有坦白和认罪态度好的酌定从轻情节,且承担着赡养老人和抚养幼儿的家庭重任,请求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判处刑罚。
四、本案的辩护技巧
在对被告人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事实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本案的最主要切入点就是指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证据与被告本人供述存在的巨大矛盾亦未合理排除,未能达到适用死刑的证据标准,不能适用死刑。并且,我们请求合议庭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对被告胡伟彬从轻处罚,而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辩护获得了成功。
五、办案体会
我们深知,在被告人被公诉机关控制之后,社会大众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很少对被告人给予应有的理解与帮助,不仅有违法治,而且对被告人本身也是不公平的。“逝者长已矣”,已无法改变。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律师就成为了被告人的唯一依托。我们尽己所能,不让我们的当事人失望,从细微处找出每一处对被告人减轻罪责有所帮助的定案情节。被告人最终虽被判死刑,但成功保命,缓期两年执行,证明了我们的一切的努力都是有成效的,有价值的。最终的判决让我们感到很欣慰,当事人对我们表达了信任与感谢。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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