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5年4月8日,谢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5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5月13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二、辩护意见:
1被告人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应以论处。
2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是初犯,在被捕后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有关犯罪情节。
其次,被告人在此犯罪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在关押期间,积极表现。
最后,被告人家庭困难,父母年老多病,全家的经济开支靠被告人在外打工支撑。
三、办案结果:
被告人谢某的犯罪行为轻微,应当从轻处罚。
四、办案心得: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本着以维护的最大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和宗旨,自接受委托后,我们争取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调查取证,详细阅读卷宗并且努力写出我们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辩护词。而且我们在该阶段付出的辛勤劳动和积极认真的态度还是赢得了被告家属的感谢和认可。
我们相信,正义必将来临,我相信,是非必有标准,而作为一名,一名辩护人,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权益,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值得深思与努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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