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Y某于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期间任C市工商局某公司经理。1996年11月至1998年9月,服务公司新建职工住宅,S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该项修建工作。Y某负责与该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和决算审核等工作。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C某为感谢Y某的照顾,送给Y某现金15万元。
2010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全部案卷材料,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指控Y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我们在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充分注意到在区分受贿与接受馈赠的界限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第一,给予方与接受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第二,给予方是否要求接受方为其谋取利益,接收方是否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其谋取利益;第三,接收方是否利用了职务的便利;第四,给予与接受的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第五,接受的财物的数额与价值。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本职工作之外,以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提供智力或者体力劳动,获得报酬的,是合法行为,不能成立受贿罪。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报酬的,则应以受贿论处。充分认识到上述差别,对办理此类案件有着很大的帮助。
(一)本案中用于证明被告人受贿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和疑点,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和排除,不应当定案根据;
(二)被告人09年8月5日有罪供述可信度低,在没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不应当简单的采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认定案件事实;
(三)本案对涉嫌受贿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均模糊不清,案件经过存在多种可能性,证据之间也未完全形成证据锁链。一审认定受贿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本案认定受贿仅仅以不稳定的言词证据定案,不存在与受贿事实的紧密联系的客观性证据印证,且证据材料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五)即使假设被告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年事已高,疾病缠身,不适宜羁押,请求法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因此,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或发回重审。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2010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被告人Y某构成受贿罪,判处十年,对被告人Y某的犯罪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二审判决:
2010年10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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