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2月至7月间,宋某先后在L市某KTV附近、某酒店附近、某超市附近等地,向同案被告人许某、李某等人出售从C市运输至L市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约80克,得款人民币28800元。2010年7月1日凌晨,宋某携带甲基苯丙胺驾驶汽车从C市至L市某超市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70.37克。
二、辩护结果: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宋某犯运输、,连云港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本网律师的竭力辩护下,最终宋某获的判决。
三、辩护思路:
卓安团队朱捷、成安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的收集证据材料,会见当事人,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1、定罪方面:起诉书指控的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80克的事实证据不足。机关认定这部分所依据的证据仅为言词证据,无事务证据,且言词证据均为被告人供述。
2、宋某的供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其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不能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
3、起诉书指控“宋某于2010年7月1日被抓获时从其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70.37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且不应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4、关于量刑方面:
即使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成立,宋某具有、自首、数量引诱、毒品含量明显偏低、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而且宋某一贯表现良好,从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主动坦白与案件相关其他情况。请法庭综合考虑宋某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在量刑时对其吸毒的情况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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