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05年4月,四川省郫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以L某涉嫌非法经营及为由立案侦查。
当年5月,L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之后在6月办理。
侦查完毕后,郫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郫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以L某涉嫌非法经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郫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起诉方所指控被告人犯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1)将本案中的行为定性为被告人个人行为的做法是错误的,混淆了与自然人犯罪;
(2)控方的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
(3)控方的指控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4)被告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而非非法经营行为,更加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辩护人在案件审理中以本案事实为依据,并结合法律规定,做出无罪辩护意见,指出控方证据链上的漏洞,并不能达到客观强证无疑的程度,最终控方做出撤诉决定,这是对辩护人辩护意见的肯定,也是对被告人无罪的认定,这是在事实与法律的结合下,辩护人与被告人的不断努力下,得出的正确结论。
三、【裁判结果】
撤回起诉
在郫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郫县人民检察院因自身收集的证据证明力较弱,决定撤回起诉。
至此,辩护人对本案的代理就此结束。
四、【附件: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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