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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运输毒品数千克,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2 16:42:53 浏览:4575次 案例二维码

一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31日中午,贩毒人员刘某事先在车号为川MXXXXX的黑色本田车的座椅夹层中藏匿大量毒品,指使被告人沈某等将车从C市开往Y市,然后Y市毒品买家汤某来接货。8月1日晚8时许,藏毒车辆行至Y市绕城高速公路北出口时,监控车辆多时的Y市警方将车辆截获,当场搜出冰毒2001.5克、K粉2012.6克、麻古48.4克、摇头丸62克、大麻99克,该批毒品价值高达50万元余元,沈某等人随即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与其他相关被告人共17人相继被捕。本案成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区以来参与人数最多、贩卖毒品数量最大、毒品种类最多的一起贩毒案件。

二 辩护效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沈某犯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47条第2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而被告人沈某运输的毒品中,光冰毒一样就2001.5克,其他种类的毒品数量也特别巨大,如K粉2012.6克,连被告人本人和其家属都认为“肯定死定了”。可是一审宣判,被告人沈某仅仅被判有期徒刑13年,不但被告人成功免于死刑,而且低于上款所列的起点刑有期徒刑15年,大大超出了委托人的预期。

三 辩护策略

本案被告人之所以会被轻判,是因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卓安团队首席律师成安博士的辩护意见,其辩护的思路和策略如下:

(一)、毒品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否则不构成犯罪。银川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主观上明知车上藏有毒品,并帮人运到银川,可是成安律师经过仔细查阅案卷,发现毒品所有人刘某共六次笔录,其中三次涉及到被告人沈某,均表明被告人主观不知道毒品;证人陈某共四次笔录,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沈某主观明知车上藏毒。

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共六次,第一次口供称自己不知道车上藏有毒品,后面五次有又称自己知道车上藏毒。成安律师辩称,口供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口供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疑点,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不能排除为诱供、逼供的非法证据,所以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成安律师分析本案的各种事实,认为被告人沈某应该不知道车上藏有毒品。

1、所有人刘某出于对毒品交易的安全考虑,他不会把车上藏有毒品的事实告诉沈某。

2、去Y市的路上,在被告人不识路的情况,还主动驱车去问路边的警察,若被告明知车上有巨额毒品,按照常情常理,他是不会去问警察的。

3、从沈某所获得的报酬来看,仅仅是5000元,这样的报酬是一个正常工作人员出差的报酬,而不是冒着生命危险运输毒品所应得的回报。

(三)、成安律师列举了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1、被告人沈某为侦查人员抓获本案主犯、毒品所有人刘某提供了重要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沈某在第一次供述中交代了本案的主犯刘某的姓名、籍贯、长相等外貌特征,还交代了刘某从事什么行业、主要活动关系、联系方式、主要社会关系等。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在本案件中被告人沈某不是主出资者、也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仅仅是受人雇佣、指使起作非常次要的作用。

3、沈某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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