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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成都闹市抢劫,卓安团队律师成功辩护,一审被判缓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0-07-02 18:32:07 浏览:4868次 案例二维码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男,1991年1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某村人。2010年7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10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成都市高新区xx街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辣椒面撒向被害人傅某的面部,后用手勒住傅某的脖子并用石头敲打其头部,将傅某绊倒在地,欲将傅某的手提包抢走,由于傅某反抗激烈没有得逞。被告人徐某逃至某花园对面路口时被巡逻队员挡获。傅某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2786.6元、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4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

二 辩护效果

成都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按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抢劫数额较大,又有用石头敲打被害人的情节,卓安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曾莉为被告人谢某提供了辩护,辩护取得了远远超出被告人及其家属预期的最佳效果,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三 辩护思路

卓安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接受本案的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案情,阅读了卷宗,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特别是认真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为被告人减轻处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辩护思路和策略如下:

1 被告人谢某抢劫一次,应该在3-5年内确定谢某的基准刑,但谢某具有众多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应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3)被告人系初犯:

4)后果轻,仅抢劫一次;

5)主观恶性轻;

6)被告人家庭状况特殊,母亲17年前被拐卖至今下落不明,父亲瘫痪在床,被告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如果被告被处以严厉刑罚,不仅将使被告人年老瘫痪的父亲无人照料,而且将使老人面临丧失维持生活、看病就医的唯一经济来源。这无论如何也是和谐社会人人都不想看到的。

2两位律师还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给法院提供了具体的量刑建议:

1) 被告人谢某属犯罪未遂,应该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现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

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应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 两位律师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既适用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照顾了被告人令人同情的特殊的家庭环境,避免了瘫痪的老父亲陷入绝境,符合人道主义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政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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