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覃某某系四川N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股东,成都GP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2013年间,覃某某私刻南N公章及其法定达标人陈某章后,私刻公章以GP能源需借款进行经营为由,向多名自然人和法人借款或变相借款、并在其伪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及相关的借款担保协议》、《借条》等授权证明、债权凭证上加盖私刻的N公章及陈某章,用以在借款时骗取出借人信任及为借款提供虚假的N的担保。
二、办案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成为当事人覃某某侦查阶段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覃某某,并根据其犯罪事实,在详细阅卷后,确定辩护思路,拟定辩护词出庭为其辩护。两位律师在侦查阶段及一审阶段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在两个阶段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
1、覃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2、覃某某具有其它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覃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一年四个月。
五、办案心得
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案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律师在该环节要对拟定起诉的罪名进行认真分析,看是否确实充分地构成该罪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这对于案件的准确定性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若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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