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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判一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20-07-06 14:23:53 浏览:691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覃某某系四川N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股东,成都GP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2013年间,覃某某私刻南N公章及其法定达标人陈某章后,私刻公章以GP能源需借款进行经营为由,向多名自然人和法人借款或变相借款、并在其伪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及相关的借款担保协议》、《借条》等授权证明、债权凭证上加盖私刻的N公章及陈某章,用以在借款时骗取出借人信任及为借款提供虚假的N的担保。

二、办案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成为当事人覃某某侦查阶段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覃某某,并根据其犯罪事实,在详细阅卷后,确定辩护思路,拟定辩护词出庭为其辩护。两位律师在侦查阶段及一审阶段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在两个阶段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

1、覃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2、覃某某具有其它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覃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五、办案心得

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案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律师在该环节要对拟定起诉的罪名进行认真分析,看是否确实充分地构成该罪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这对于案件的准确定性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若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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