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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行贿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苏镜祥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25 10:42:21 浏览:592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Z某、W某、L某利用G某担任四川XX集团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获取四川XX集团下属公司四川XX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在雅安等地的炉渣项目。为感谢G某的帮助,Z某、W某、L某共同出资200余万元给予G某作为感谢费。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Z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一)、被告人Z某在涉案项目公司股东集体决策下,为帮助涉案项目公司获取招标项目行贿,行贿款源自涉案项目公司股东,违法所得利益归属涉案项目公司所有,故本案系单位犯罪

(二)、受贿方存在主动索取贿赂款的行为。

(三)、涉案雅安等地炉渣综合处理利用项目运行良好,未给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带来损失。

(四)、Z某认罪认罚,坦白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

(五)、Z某系初犯、偶犯,愿意缴纳罚金,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六)、Z某尚有一幼女急需母亲抚养,为体现司法机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道主义精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七)、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裁判结果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Z某犯行贿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四、办案随笔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苏镜祥律师、杨璇律师(实习)先后多达七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确定辩护思路与认罪认罚的可能性,同时还向当事人传达了其家属对其的问候和关系,稳定了当事人焦虑的情绪。

在庭前会议中,当事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在随后的开庭过程中,苏镜祥律师在法庭辩论环节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在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后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就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反复论证,决定休庭后择日宣判。

在庭后,苏镜祥律师根据庭审情况修改辩护意见(第二版),并寄给法院,随后杨璇律师(实习)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告知其最新的案件进展、听取立功线索、进行法律咨询、传达生活需求及心理辅导。

对于当事人关心的刑期和减刑问题,两位律师也向其做出了详细的解答,确定了当事人是否上诉的意愿。

因为泸州出现疫情,与法院反复沟通协商宣判及家属会见事宜,确定 7 月 27 日可以宣判,并争取到了在判决之后进行的视频会见。在与当事人的充分通后,当事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不再上诉,上诉期满,判决生效,至此结案。

五、办案心得

办理本案时,在接到委托人的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做的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在本案中,Z某的涉案行为究竟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虽然法院没有认定Z某的行为是单位行贿,但是在处理相类似的案件时,该辩护思路依然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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