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人),检方指控,2012年6月8日,魏某某通过张某某与王某某约定于次日在张某某租住的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A座X号房间以19万元1000克的价格交易冰毒2000克,同年6月9日上午,魏某某与王某某先后到达航空路1222号房间,魏某某按事前约定将冰毒2000克卖与王某某,获毒资人民币39.9万元后离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由我所代理二审。
二、办案过程
李重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后立即与成都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并先后多次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一直辩称自己无罪,委托人强烈要求做无罪辩护。
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李重律师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了法律筛选和排除,理清了辩护的思路,随后依据现在所掌握的证据,制定了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方案,写出全面、完善的无罪辩护书。在随后的法庭庭审中,李重律师在充分把握本案辨点的基础上,对认定王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条件和事实条件进行了质证和辩护,为王某某做无罪辩护。本案庭审效果非常好,家属非常满意。
三、辩护思路
我们总的辩护观点是:
1、一审对王某某贩卖毒品罪的定罪因证据严重不足而不能成立,现场没有查获涉案毒品、当天王某某取款资金去向不清,在两条重要证据链条均未查清,加之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犯罪;
2、通过二审的法庭调查,关键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已经澄清和证实:王某某不是买家,实际交易的双方就是魏某某和张某某,王某某被无辜冤枉;
3、退一步讲,即便假设王某某当天是去购买毒品,但指控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某是“为贩卖而购买”毒品,同样也完全不能够认定王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4、再退一步讲,王某某仅是借钱给张雲清,魏国斌只与张雲清交易,那么在王某某购买毒品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至多只能算王某某为购买毒品提供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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