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1月6日10时许,李某某与其母一同乘坐有双流县xx镇开往xx机场的xx公交车前往双流县xx街道办事处。车行至xx学院站台时,李某某因应在该站下车而公交车未停,便从后面走到公交车驾驶员陈某某的右后侧,拍打驾驶员右肩部并要求其停车,在遭到驾驶员陈某某的拒绝后,李某某在此拍打并抓扯公交车驾驶员陈某某的右肩部,导致该公交车突然失控并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在与相对行驶的一辆面包车的后部相撞后,又与道路左侧的路灯及停靠在路边的多辆轿车发生碰撞,后在撞倒xx学院的围墙后停下。经鉴定事故中损毁的8辆汽车、路灯电线杆及围墙等共计价值人民币247844元;事故造成公交车上的乘客雷某、付某某、段某某、苏某某、朱某某五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二、办案过程
我所律师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谯某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为李某某带去家属的问候,告知李某某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对被告人李某某罪轻辩护方案。
了解案件本身事实,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起诉书指控李某某实施了“拉扯”司机行为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李某某有拍司机右肩膀的行为,不能证明存在拉扯行为;
2、本案中李某某主观态度系请求提醒司机停车,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因而不满足的主观构成要件;
4、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没有导致司机对汽车的失控,李某某行为没有造成公共安全的危害;
5、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之间没有
6、假设法院认定李某某构成犯罪,且李某某明知已经报警在原地等待的行为应认足为自首,结合其初犯、悔罪、平时表现、在校学生等情节考虑,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判处
四、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某3年6个月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