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8日01时40分,被告人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挡获,抽血检查血液乙醇浓度143.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2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同年4月29日移送青羊区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1日提起。
二、办案过程
2016年5月15日,四川事务所在接受被告人蒋某委托后,指派李重律师担任蒋某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了解了本案的案件经过、核心事实和关键证据,并且查找了成都地区有关醉驾的司法判例,发现成都地区司法实践中,酒精含量与本案接近甚至是更为严重的案件,有很多判处的案例。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等工作之后,代理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被告人蒋某犯罪情节轻微,酒驾路程短,归案后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取证,悔罪态度良好,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对蒋某出具了适合社区矫正、愿意接收蒋某在社区服刑的意见书,请求法院对蒋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与采纳。
三、辩护思路
我们总结的观点是:蒋某犯罪情节轻微,酒驾路程极短,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在案发后,蒋某意识清醒,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取证,认罪悔罪态度好;当时确实喊了代驾,但代驾没有来;蒋某系初犯,此前也无任何酒驾行为;并且,蒋某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对蒋某出具了适合社区矫正、愿意接收蒋某在社区服刑的意见书;综合本案的上述情节,蒋某完全符合规定判处缓刑的条件,请求法对蒋某判处缓刑。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6)川0105刑初X号。2016年5月3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已构成。被告人蒋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蒋某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二千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及认定事实无异议,辩护思路集中于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及会见当事人,代理律师了解到,被告人蒋某当天喝完酒后的确叫了代驾,无奈等了半个小时代驾都没有到,而回家距离不过5、6分钟,自己又比较清醒的情况下才开车回家,主观恶意较小,而且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取证。这些事实对于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最终争取法庭适用缓刑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或者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不能忽略任意细节的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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