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被告人代某、龙xx经过刘某某的介绍,认识并接受供货商潘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其对物资采购分别具有分管、监督的职务便利,通过采取线下先收货后补挂网订单、提前泄露采购订单计划等方式,在广大项目部物资采购过程中帮助潘某某的相关企业获取采购订单并供货。2016年2月,龙某通过刘某某收取潘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代某通过刘某某、龙某收取潘某某给子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代某在担任广大项目部副经理期间,接受供应商王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其分管物资采购的职务便利,通过采取线下先收货后补挂网订单、提前泄露采购订单计划等方式,帮助王某某的相关企业获取采购订单并供货。之后,代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多次接受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91万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曾莉律师与汪余财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代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曾莉律师与汪余财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如下: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代某应当认定为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同时具有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无前科、涉案金额相对不高等酌定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代某完全符合判处条件,因此请求法庭对代某减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1、本案中代某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如实陈述,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2、本案中被告人具有积极悔罪、积极退赃、平时表现良好、此前无犯罪前科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家庭存在特殊困难,请法庭在量刑予以考虑。
3、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况,结合被告人的减轻从轻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能更好的对被告人起到教育和挽救的作用,因此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二年,并处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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