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黄某某分别在其所在的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情况下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达155余万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武律师与曾莉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蓝某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陈武律师与曾莉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如下:
1、被告人检举了肖某某涉嫌,该检举事项已经查证属实,依法应当认定为立功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2、本案在案发之前(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告就主动安排补缴税款,积极消除和已经造成对后果。被告对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请法庭认定该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3、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到侦查机关,具有坦白情节,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涉及税款已经全部补缴,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
5、被告人是广屹公司技术骨干和企业生产负责人,承担着国家动车项目的多个项目研发和生产,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6、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犯罪前科,到案后积极悔过,悔罪态度明显。
四、办案结果
判处蓝某某二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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