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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 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判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20-07-06 15:30:38 浏览:564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月5日00时17分,嫌疑人平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成都市三环路西三段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血液检测乙醇浓度217.4mg/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6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认为,嫌疑人平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于2016年6月23日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平措某某委托李重律师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李重律师立即投入了案件辩护的准备工作中。首先前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查阅侦查卷宗,了解了案件的主要事实及核心证据。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争取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三、辩护思路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平措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等,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6)川0105刑初X号。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平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五、办案心得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收集和分析证据尤为重要。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或其亲属委托后,第一时间需要进行案情分析,而案情分析的基础是通过阅读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来掌握的。通过案情分析,律师需要清楚了解所办之案的争论焦点,控辩双方已掌握的证据,以及证据的强弱与不足,对于所收集的证据,在提交法庭前,一定要认真审查这些证据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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