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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经营非法经一案二审,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15:40:08 浏览:478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在彭州市致和镇xx路北段X号开设加油站,销售成品油90号汽油,93号汽油,经四川xxx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人张某某、安利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484248.26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张某某积极辩护,提出对被告人认定的非法经营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Z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1、一审认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证据不足,即使构成犯罪,其具体涉案金额不明,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嫌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其如实供述对本案查明相关事实具有重大作用。

2、一审认定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系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

四、裁判结果

刑事裁定书2019)川01刑终X号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在考虑对被告人量刑时,要具体分析案件中的具体情况,根据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具体情节以及主观态度,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并及时地与承办法官、检察官进行沟通,对辩护策略进行调整,从而实现更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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