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在彭州市致和镇xx路北段X号开设加油站,销售成品油90号汽油,93号汽油,经四川xxx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人张某某、安利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484248.26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张某某积极辩护,提出对被告人认定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Z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1、一审认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证据不足,即使构成犯罪,其具体涉案金额不明,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嫌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期限,其如实供述对本案查明相关事实具有重大作用。
2、一审认定张某某犯,系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
四、裁判结果
刑事裁定书(2019)川01刑终X号。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在考虑对被告人量刑时,要具体分析案件中的具体情况,根据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具体情节以及主观态度,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并及时地与承办法官、检察官进行沟通,对辩护策略进行调整,从而实现更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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