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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制造诈骗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07-06 15:48:59 浏览:551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月初,被害人杨某因“xx联盟”游戏账号被封,便通过网络找到被告人李某(自称王宇)问其能否帮忙解封游戏账号。李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解封游戏账号,仍然答应了杨某的请求。李某虚构与“业务员”的聊天记录,并将网上搜的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照片给杨某。在取得杨某的信任后,李某先后以各种理由骗取杨某246050元。案发后,告人李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为李某带去家属的问候,告李某其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认真审阅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有效沟通,蒋健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向法院提出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从本案量刑而言,被告人满足适用缓刑的条件,恳请法院最大程度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被害人对犯罪发

生具有过错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其宣告刑依法可为三年有期徒刑;

2、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

3、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7)川0903刑初X号。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五、办案心得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希望的财产处分。因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本案中李某的定罪方面辩护人无异议,但辩护词人从其量刑方面出发,以其悔罪态度明显,初犯偶犯,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为基础,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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