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童某诈骗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成功改为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2020-07-06 16:05:24 浏览:678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根据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李某等成立成都市某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黄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xx公司在经历了一系列的人员变动后,利用川某公司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骗取被害人财物,特制定规章制度,招募工作人员,培训业务员,搭建较为完整的公司组织构架。其中当事人

童某担任策划部负责人,分管某金融研究所的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其中策划部内设的某金融研究所,负责给“指导老师”提供分析报告等;

经审计,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该公司通过上述手段,诱偏1962 名被害人到川某交易平台入金交易,致使被害人损失合计人民币 25856.25 万元。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为童某带去家属的问候,告知

童某其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蒋健、陈茜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向法院提出童某不够诈骗罪的辩护策略,最终辩护成功,童某最终被判为非法经营罪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观点:童某不构成诈骗罪,并从公司层面、童某个人层面进行详尽分析。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8)川刑初X号。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五、办案心得

辩护律师及时介入本案,从法律规定以及诈骗罪的构罪要件进行严格分析,从而提出童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如上的辩护意见之后不久,法院的判决表明:此种行为,不能成立诈骗罪,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当事人获刑较轻。一方面作为法律未明确事项构罪与否的争议,一方面是如何从现有的规定入手,寻找出罪的突破口显得特别重要。也可以说,本案是辩护律师在法律理论的解释与具体个罪的构罪标准上进行客观分析,且严苛要求的一种重要展现。

同时,对于新出现的现象,应当以发展的眼光来看,不能因事务呈现新的特点,就随意的予以刑法评价。在非法经营罪的口袋越来越大的现实下,还是应当谨慎的入罪,防止刑法适用范围的无序扩大,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合法的市场经济行为。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