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2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W某利用担任XX县民政局局长、X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两目局长的职务便利,为XX县某生态公基投资人林某恩、林某穿、计某某、夏某某、桃某某和陈某某、XX县某煤矿股东徐某某、XX县某煤矿业主江某某、XX县某煤矿开江煤矿业主车某某、XX县某煤矿业主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人民币399.55万元。
二、办案过程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案件本身事实,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代为申诉、等法律服务,并出庭为其进行一审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一)指控收受林某某等人1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理由:
1.该笔指控只有行贿人的证言,无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据相印证,没有形成证据锁链。
2.行贿人陈述的行贿时间、地点、金额、资金来源等情节存在矛盾和疑点,不能据此定罪。
3.没有证据证明W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指控W某收受5%干股分红337.25万元的受贿事实错误,不能认定为受贿。理由:1.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W某没有出资,相反有证据证明W某存在实际出资。
2.W某在实际经营中承担了经营亏损,不符合干股的特征,反证了实际出资的事实。
(三)指控W某收受江守宣 50 万元受贿不能成立。理由:
1.现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证明系W某授意王某某代为收取款项。
2.该50万元款项性质应为居间费用,其居间行为与W某职务无关,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
(四)指控W某收受王某某1.5万元和车宗林1万元,数额有误,且该款系礼尚往来,不属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的行为。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W某犯,判处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W某受贿所得的赃款人民币399.55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五、办案心得
自首、坦白以及悔罪态度对于量刑有着重要影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积极悔过,如实供述自己确实犯过的罪行,争取法庭的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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