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因双流县修建XX路要占用李某某的文体休闲中心用地,Y某负责与李某某商谈拆迁事宜。在此过程中,Y某虚增33万余元划拨到李某某的账户,并利用李某某购买5套安置房的房款,将虚增的款项划回公兴镇政府账上,用于购买三套安置房。Y某被指控。
二、办案过程
我所律师接受Y某的委托后,积极认真为开庭做准备,多次会见当人,与办案法官多次交换意见,认真查阅案件卷宗,分析案件情形,形成了一套完的辩护思路。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Y某不构成贪污,主要观点和理由如下:
I、本案中Y某不是镇上主要领导成员,也不是拆迁安置办工作人员;Y某作为财政所所长,拆迁不是其本职工作,其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
II、本案中33万余元涉案资金至始至终都在公兴镇控制之下,Y某无论是过去现在或将来都不可能占有该款项。且方认为准备用33万的票据领取的拆迁房也不存在。因此本案缺乏贪污罪所要求公共财物被侵占这一关键要件。
III、本案用于证明存在贪污犯罪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仅为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现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疑点,没有形成证据锁链,案情存在其他多种可能性。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
IV、本案如果假设认定Y某构成犯罪,将出现多项难以解释的悖论和矛盾。比如:本案人员的指使方廖德根为什么不予追究?李某某明知存在虚增的情况予以帮助实施转款也是本案共犯为什么不予追究?公诉方认为李某某仅仅应当赔偿110多万元的依据是什么?公共财物的实际损失在哪里?
四、办案结果
Y某犯贪污罪,判处十年。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详师按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可能涉嫌罪名,开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为顺进行专项辅导奠定良好基础。同时积极主动的与委托人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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