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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6 16:43:41 浏览:556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是某公司财务人员,因涉嫌利用“老妈乐”产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蒋健、刘敏在接受嫌疑人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上诉人,在充分取得嫌疑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嫌疑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张某非主管人员、实际宣传人员,仅在老板金某的指令下进行财务中:

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众多线索显示该总公司有大量合法业务,不排除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较大可能;非吸金额可能小于500万利金额应作为量刑情节,加之张某认罪认罚、退赃意愿强烈,请充分考虑并采纳辩护意见,对张某最大限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8)川0411刑初X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在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从而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具体就本案而言,要把握案件进程,要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予以仔细区分,明确辩护思路与策略,从而实现更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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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6 16:43:41 浏览:5568次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是某公司财务人员,因涉嫌利用“老妈乐”产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蒋健、刘敏在接受嫌疑人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上诉人,在充分取得嫌疑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嫌疑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张某非主管人员、实际宣传人员,仅在老板金某的指令下进行财务中:

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众多线索显示该总公司有大量合法业务,不排除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较大可能;非吸金额可能小于500万利金额应作为量刑情节,加之张某认罪认罚、退赃意愿强烈,请充分考虑并采纳辩护意见,对张某最大限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8)川0411刑初X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五、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在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从而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具体就本案而言,要把握案件进程,要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予以仔细区分,明确辩护思路与策略,从而实现更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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